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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垄断角度看转售价格维持协议

一、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是什么

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经营者(通常为“厂家”)与交易相对人(通常为“经销商”)达成协议,约定交易相对人“必须遵守经营者的市场管理规范的制度及要求,销售过程中最低零售价不得低于经营者划定的最低零售价”。

诸如此类的约定,即为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其效果不外乎:1)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如何分析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

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不能仅看协议是否约定了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的条款,更应当考察该等条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具体需要进行以下分析:

(一)界定相关市场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因此,相关市场界定包括三个维度:时间维度(即竞争行为所发生的时期)、商品维度(即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地域维度(即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相关地域)。

首先,在时间维度,通常以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对应的时间区间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时间跨度范围。

第二,在商品维度,从商品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两个方面考察。商品的需求替代性,即结合商品的特性、用途、价格及销售渠道等因素,将需求者认为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归入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范围;商品的供给替代性,即其他不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转入此类商品所需的成本,如果其他经营者转入此类商品成本较高,在短期内无法直接转产,则可以认为该不同类商品不能并入该相关市场。

第三,在地域维度,也需要从商品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两个方面考察。商品的需求替代性,即结合商品的运输成本、运输特征、销售特点、贸易壁垒(如有)及特定其余需求者偏好等因素,将满足需求替代要求的地域范围归入相关地域市场;商品的供给替代性,即考察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以及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

从上述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可以界定一个具有时间+商品+地域的、立体的相关市场,并且以该相关市场作为基础进行后续反垄断分析。

(二)相关市场竞争情况考察

界定相关市场后,则需要对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进行考察,因为相关市场的竞争是否充分直接决定了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是否能够实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考察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可以从以下角度看:

首先,相关市场是否存在足够的来自买方竞争动力。以家用空调商品为例,空调作为家庭生活必需品,也是普通电器消费品,对于消费者而言价格敏感度相对较高,货比三家是正常的消费心理,很难做到一家独大。因此,可以认为家用空调商品市场存在足够的来自买方的竞争动力。

其次,卖方的竞争压力情况。如果相关市场存在众多品牌,呈现多极竞争的状态,且这些品牌在价格、质量和售前、售后服务方面没有较大差异的话,那么很难形成品牌依赖。比如说在传统家用电器领域,就存在多极竞争的状态。

第三,相关市场是否存在较高的进入障碍。主要考察该商品市场有没有严格限制的市场准入门槛,其他企业要转产该领域是否存在很难逾越的障碍。

(三)实施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企业其市场地位

如果实施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较低,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过少,也是可以直接排除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构成垄断协议的可能。

判断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可以通过企业的市场份额、产品声誉以及销售渠道控制能力等层面反映。企业市场份额,通常可以参考第三方机构的行业研究报告,企业为上市公司的还可以引用企业年报等公开披露的信息数据;产品声誉可以通过企业产品的广告宣传以及产品荣誉、品牌关注度等;对销售渠道的控制力,则可通过企业是否要求经销商统一店面装潢风格、统一经销合同,以及对经销商的处罚权等得到印证。

(四)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目的及后果

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目的和后果是判断该行为能否产生限制竞争效果,以及认定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性质的重要因素。

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目的,不能仅根据企业自身陈述,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在相关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情况下,不具备强势市场地位的企业采取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其目的显然并非通过排除和限制竞争而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因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该企业商品达不到消费者非买不可抑或不可或缺的程度,如果企业试图让消费者高成本购置该企业商品,从而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显然不可能实现。而在相关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具有强势市场地位的企业通过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则要简单得多,其目的也会非常明确。

关于企业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后果。企业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既可能限制竞争,也可能对竞争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反垄断法》对此类行为不适用“本身违反原则”而适用“合理原则”的原因。事实上,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在制止品牌内经销商之间的竞争的同时,客观上会加强品牌之间的竞争。同时,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可以让市场上现有品牌商品保持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也有利于促进新品牌、新产品进入相关市场。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存在促进市场竞争的可能。如果在对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后,确定该行为并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的,则该行为就并非《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

三、小结

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是否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面对这类问题,应当首先界定所涉商品的相关市场,然后判断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以及实施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企业的市场地位。再结合相关市场竞争和企业市场地位的情况,对企业实施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目的和后果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