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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协定背景下,中国网络支付业务许可及外资准入

一、 中国网络支付行业的简要介绍

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1],2018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网络支付业务105306.10亿笔,金额208.07万亿元。2013年至2018年,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交易笔数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93.9%,交易金额年均复合增长率82.0%。

除了小微支付领域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之外,随着科技金融领域的蓬勃发展,网络支付在跨境支付与结算、工业互联等领域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外资科技金融公司,包括支付公司正在试图进入中国市场寻求新的机会。

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政府签订的《中美贸易协定》第4.4条中进一步确定,将对美国的电子支付机构在中国申请电子支付牌照提高便利度。根据该条约定,中国应接受美国电子支付服务供应商的任何申请,包括寻求作为外国独资实体运营的供应商的申请。中国对于美国的电子支付牌照申请人在5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继中美贸易协定在2020年2月14日生效之后,中国网络支付产业市场有望进一步开放。

有鉴于此,我们总结了中国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取得及外资准入的相关规定,并为客户提供以此相关的资讯。

或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参与定增。

二、 网络支付拍照的申请

(一)申请机构可以依照相关监管规定,通过申请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申请网络支付的许可。

在中国,申请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公司做为非金融机构,应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9月1日生效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权机构申请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该管理办法涵盖了三类支付业务许可,包括互联网支付许可(例如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的许可。

根据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面监管支付市场,包括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准入监管及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及监督。非金融机构在中国拟开展网络支付的机构在开展业务之前,需要通过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获得网络支付牌照。申请的流程为:

1、提交申请:申请人现场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通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分支机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材料审查:由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科技、反洗钱部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材料、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查。

4、现场核查:支付结算部门组织科技、反洗钱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负责提前告知申请人有关核查事项。

5、出具审查意见:分支机构在综合各部门意见和公众反馈信息的基础上,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内部发送本分支机构法律部门。

6、上报总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将审查意见、申请材料整理成档案材料上报总行。

7、颁发证书:申请材料将由总行不同的部门审查并经过集体讨论,最终由支付结算司依法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就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事项向条法司备案。

申请人在提交牌照申请时,需要明确本身的业务经营除了网络支付业务许可外,是否需要支付牌照下的其他许可。例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的《条码业务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规定,申请人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需要同时取得网络支付及银行卡收单支付牌照。再例如,如果支付服务提供商需要同时提供预付卡服务,需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其中,预付卡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发卡机构发行的、具备一定预付价值的卡,持卡人凭借此卡可以购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

(二)申请支付牌照的条件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着重规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牌照的申请人和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其中《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2、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 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应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3.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4.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三)支付牌照发放及续展的情况

自2011年到2015年,人民银行一共发放271张支付牌照,后续没有再新发牌照。2016年8月,人民银行明确宣布原则上不再批设新支付机构,并注销长期未实质开展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牌照。当前,中国非金融机构支付牌照的发放一直处于停滞阶段,现存非金融机构支付牌照共237张[2]。在支付牌照发放许可重新启动前,拟进入网络支付行业的市场主体只能采用收购已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间接取得支付牌照。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提醒潜在的投资人,持牌企业应持续的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以便在有效期满后续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自授予之日起为五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如支付机构在经营期间出现相关情形的,将导致不能获得续展。例如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未开展实质经营,或发生占用、挪用、借用客户准备金的行为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信息,自2016年8月11日至2019年7月11日,有20家机构未能通过续展而被注销牌照[3]。

(四)通过并购方式获取网络支付牌照

由于自2016年以来新核发牌照的放缓,不少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取得支付牌照。根据相关机构披露的公共信息,2015-2019年间,累计有超过40家公司通过收购方式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4]。不少行业巨头也是通过收购方式获得支付牌照,如美团收购钱袋宝,唯品会收购浙江贝付,小米收购捷付睿通,恒大收购广西集付通,美的收购深圳神州通付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17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管工作的通知》,支付机构的股权并购经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同时,该《通知》还要求支付机构拟变更的主要出资人的整体实力原则上应强于变更前的主要出资人。

因此,在并购的过程中,除一般并购标的的风险事项之外,应高度关注:

1.  并购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银行的审批;

2.  并购标的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其无法无法获得续牌。

(五)外资申请或通过并购方式取得牌照的特别规定

直到2018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 第三方支付行业开始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

(4)外商投资支付机构为处理跨境业务必须向境外传输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境外主体履行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并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5)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应急安排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然而至今仍未有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申请方式直接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2019年9月,首家外资支付机构“落地”。海外支付机构巨头PayPal通过收购股权方式取得了支付牌照,并进军国内市场。PayPal通过旗下美银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收购国付宝70%的股权,以间接控股的方式成为国付宝实际控制人。通过此次并购,Paypal获得了互联网支付业务及移动电话支付业务许可、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及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许可。

三、 网络支付企业从事相关经营需获得的其他许可

(一)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许可

支付机构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于2013年开始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试点。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和其附件。根据该试点方案,持有互联网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开展电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需要在注册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方可试点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二)开展外币兑换服务需要获得的许可

中国外汇管理规定外币兑换为特许经营的业务。境内非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批准,可以为境内外个人办理人民币与外币间的现钞兑换业务。

(三)开展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需要获得的许可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指持牌的非金融支付机构在基金销售机构和认购、申购基金的投资者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根据2011年9月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从事该项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备案资质”。

从2010年5月至2015年11月,中国证监会总共许可了40家支付机构从事基金支付结算业务[5]。从2015年11月至今,证监会没有再新增支付机构获发基金支付结算资格。

(四)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如果互联网支付服务机构,同时提供有关互联网的信息发布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增值服务,则应当根据中国相关电信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五)支付机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和备案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满足相关等级保护的要求。目前,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并未出台专门针对本行业的监管细则。然而我们认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同样适用于网络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曾于2012年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的指导意见(银发〔2012〕163号)》和《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可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支付机构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自主定级提供参考。

根据等级保护相关管理文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我们经查询发现,大多数的中国商业银行核心业务信息系统或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的等级达到第四级。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等级保护查询中,支付宝完成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四级的备案手续。因此,开展定级测评的支付机构可参考上述行业指引,根据支付机构服务覆盖范围、支付服务类型、交易笔数、交易总额等要素,确定信息系统的等级,并办理相应的备案。

(六)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支付机构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即取得了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资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支付机构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评级。支付协会将在每年5月1日前把对各成员支付机构的自律评价积分结果上报人民银行。

注释
[1] 网络支付业务数据来源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官网(http://www.pcac.org.cn)
[2] 已获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支付机构名单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127924/128041/2951606/1923625/1923629/index.html)
[3] 支付牌照续展数据来源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官网(http://www.pcac.org.cn)
[4] 数据参见《40起第三方支付牌照并购案例分析》,2017年3月30日(http://www.sohu.com/a/131146459_130201)
[5]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名录详见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1509/t20150924_2843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