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关于父母“参与”子女购房的十多种情形认定或处理

基于现今房价普遍高企,仅凭子女自身财力,越来越无法实现购房目标的现状,以致父母“参与”子女购房的情况常态化,纠纷也多发,本文就父母“参与”子女购房的十多种情形认定或处理通过表格的方式予以分析、整理,以期大家进一步研讨。

1、说明:

①如夫妻双方另有协议约定或有其他证据可显示双方约定之意思表示的,则优先于上述情形的认定和处理;

②以上表格整理,并未穷尽列举实践案例的全部情况,仍有进一步细分的探讨空间;

③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法官在裁量空间内会作出不完全一致的认定;

④具体案例中,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首付款的比例等因素,也有可能影响法院最终对不动产的权属认定和处理;

⑤本文纯属探讨交流,如有纰漏,欢迎批评指正。

2、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信箱指导观点(时间: 2013-10-10)

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此时,一方父母的出资已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不能讲该房所有权判给一方,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的首付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