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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底下的性感诱惑——红底高跟鞋案引发的思考


2022年9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涉“红底鞋”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克利斯提·鲁布托简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红底鞋”商品名称和使用在女士高跟鞋外鞋底的红色装潢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判决侵权方广东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支出44.5万元,判决销售商北京某公司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承担合理支出5000元。


此案判决一出,关于“红底鞋”上的红色能否注册为商标受保护的问题再度引发关注。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于2010年4月通过领土延伸方式就如下图样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申请图样包括虚线勾勒的高跟鞋外围轮廓以及鞋底部分为实线勾勒并填涂红色组成,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女高跟鞋。


该商标究竟是图形商标、还是三维标志商标,抑或是“指定位置的颜色”商标,商标局、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看法各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ROMARIN-国际注册详细信息》描述该商标图样由“用于鞋底的红色(潘通号18.1663TP)构成(高跟鞋的外形不属于商标的一部分,仅用于指示商标的位置)”。结合该描述,法院最终认定拟申请的商标由指定使用位置的红色构成,属于限定了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作者注:此处仅提到“颜色组合”,没提到单一颜色)


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认为:(一)诉争商标作为指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八条之规定。第八条的“等”为“等内”,不具开放性,仅指列明的各种构成要素的排列组合,将“等”作开放性解释将为商标授权工作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二)即使接受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本案诉争商标亦缺乏应有的显著性。诉争商标本质上为指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天然缺乏显著性,克里斯提·鲁布托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对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再审案的司法审查中认为,虽然本案诉争商标的标志构成要素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中明确列举的内容,但其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保护之商标类型无法律依据。因此,指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可以作为用于申请商标的客体,至于其是否已经具备显著性则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确定。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再审申请。经查询中国商标局官网得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服从判决并于2020年2月3日对该商标核准注册。


颜色商标包括单一颜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颜色商标凭借其在商业营销中的突出视觉效果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这点在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已得到体现。“红底鞋”商标审查案体现了中国司法实践对单一颜色商标形态的认可。


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Qualitex Co.v Jacobson Products Co.一案中正式确立了单一颜色商标的法律地位,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用于干洗机衬垫上的金绿色可以作为商标保护,认为颜色商标一旦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则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标识产品来源的功能。


当然,有些颜色在特定的商品上是不能获得颜色商标保护的。例如黑色就因具有功能性先后被法院拒绝在饮料瓶以及发动机外壳上获得保护,因为法院认为黑色用于饮料瓶上可以起到避光的作用使得瓶内的饮料保持新鲜,或是使发动机看起来更小。白色则被拒绝在药品上注册,因为一旦注册,其他竞争者则需要增加生产成本在商品上使用其他颜色。


欧盟及其内部成员国基本也都认可颜色商标可获得商标注册保护,条件是只要该颜色标识能以清晰、精确、固定、易获取、可认知、持久及客观的书写方式表达出来。欧盟虽然理论上并未完全否定单一颜色的内在可注册性,但在实践中单一颜色能在欧盟获得注册成功的案例比较少。1999年箭牌公司在口香糖上拟以“淡绿色”作为标识申请欧共体商标注册被驳回,理由是这个淡绿色暗示绿色生态意味,而生产类似柠檬苹果薄荷味口香糖的生产厂商也需要借助这个颜色来表达其口味,淡绿色作为商标不够“独特和不同寻常”。


中国的司法实践表明,颜色商标包括单一颜色或者颜色组合都具备可注册性,但要拿到注册商标则需要考虑诸多因素,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其关键一环。2010年,(德国)萨塔有限公司(SATA GmbH & Co. KG)曾通过领土延伸方式在第7类油漆喷枪商品上提出的商标申请被驳回。萨塔有限公司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保护的部分具有特定颜色——蓝色,并位于特定位置——喷漆枪把手底部,该标志是只有本公司的商品才有的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对此理由,二审法院则认为:“萨塔有限公司关于其申请商标所处位置及其颜色设计的独创性以及同行业经营者的同种商品并无此种设计的主张,仅能说明申请商标作为商品的一部分或其整个商品可能具有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并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不能作为其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理由。因为显著特征要求的并非是对商品的区分功能而是对商品的不同提供者的区分功能。”法院最终二审驳回萨塔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此外,关于红鞋底案还有一个事实需要提及。2012年法国著名设计师Christian Louboutin在纽约起诉伊夫圣洛朗美国公司(YSL),主张YSL公司推出的全红高跟鞋侵犯了Louboutin在2008年在其最具标志性的红色鞋底高跟鞋所获得的颜色商标权。2012年9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认定颜色可以注册为商标,原告的红底女高跟鞋设计本身已经具有“第二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保护,但同时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也指出这种颜色商标保护只能限于红底配上其他颜色鞋身,并不包含全红高跟鞋。相信这个案例对确定红鞋底在我国的司法保护尺度亦有借鉴价值。


总之,红鞋底商标注册的胜利以及红鞋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胜诉都说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积极不懈的探索,我国司法实践亦不断与知识国际前沿保护接轨。


最后,我想告诉国内鞋类生产企业,女高跟鞋的鞋底可不能随便涂红啊。


小贴士:“红底鞋”的由来(信息来源网络)


红底鞋是一个法国牌子,品牌名称是:Christian Louboutin(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著名的红底设计其实是一个美丽的意外,没有人想到这个象征着热情、欲望和爱情的颜色竟然在接下来的20年里,成为时尚圈一个最有标志性的符号。在一个再平常不过的下午,Louboutin先生在自己的工作室里绘制草图,在尝试很多次都没有达到理想结果后,身旁正在擦红色指甲油的助理突然启发了他。Louboutin先生夺过助理手上的甲油,将它刷在鞋底上,一抹鲜活的红色立刻让一双设计“平淡”的鞋款变得生动而魅惑,这让Louboutin先生坚信,红色是自己的幸运色,于是世界第一双红底鞋就此诞生。在采访中,Louboutin先生曾经描述过当时的冲动:“红色的鞋底就像涂在鞋子上的口红,让人不自觉地想要亲吻,裸露的脚趾更性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