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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圳办公室律师终迎中山特大走私枪支案件判决

大成董玉琴刑辩团队又传捷报,由董玉琴律师主办的中山特大走私枪支案于近日宣判,当事人Y为第二被告人,起诉意见书中指控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涉案枪支93支,本团队在初到审查起诉阶段时接受委托,通过多方努力,在公诉机关将涉案枪支定格在了41支,且认定了立功,最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仅8年。

至此,本案历时2年7个月,通过律师工作日志显示,辩护律师前往中山会见17次,累计路程5100公里,与当事人通信19封,案卷30本,辩护律师制作阅卷笔录、撰写辩护意见、质证意见、发问提纲、申请书、催促核查申请书等几万余字,近二十份工作文书,家属和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较为满意,对律师的专业和敬业表示赞赏。
本案系境外人员控制的特大走私枪支案件,我方当事人Y系国内中转人,负责将走私入境的枪支和配件邮寄给全国各地的买家。在首次会见中董玉琴律师敏锐地发现当事人掌握了大量走私路线人员分布情况,当事人也正想立功。于是在会见中做好相应的会见笔录和调查笔录,会见完毕后,立即同团队的郑任浩律师驱车在当事人提到在中山和深圳的多处涉案地点进行走访现场、实地勘查、拍照、取证、画路线图和方位图,来一一核实,并固定相关的证明材料。随后再一次会见并与当事人核对具体位置和涉嫌人员,提供相对准确的线索后,撰写了初步辩护意见向检察院提交,请求其对立功线索进行核查。
 
一、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Y作为国内中转的负责人,侦查机关除了在抓获现场快递点查获的18支枪外,还在其住处查获19支。同时在搜查的过程中发现了大量快递单,包括快递单、记账本等邮寄记录。侦查机关从这些书证入手,共统计出Y涉案枪支为93支。

 承办律师针对全案30本卷宗制作了详细、全面的阅卷笔录,除了现场查获和家中搜出的枪支外,其余的枪支仅通过邮寄记录来认定,明显证据规格过低,针对邮寄记录中的枪支制作了详细轨迹路线图,并对枪支的来源、去处和买家的证言进行一一比对,结果显示除了浙江和吉林的买家在其家中搜到枪支,并对枪支的进行了指认、比对,在家中搜出了快递纸箱外,其余涉案枪支要么买家否认买过,要么买家否认是从Y处购买,甚至有些买家根本查无此人。

此时,承办律师决定乘胜追击,针对枪支的数量问题专门撰写了辩护意见向检察官提出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检察官也非常认真负责,很快再次做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前后两次补充侦查结束后,检察官在核实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涉案枪支为41支,其余52支不予认定。

承办律师以认真细致的阅卷为基础,以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为抓手,顺利打掉52支枪,为后续量刑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通过多次会见,了解到Y系中转站的负责人,掌握了大量枪支仓库、走私线路和相关人员的线索,而其本人也有极强的立功意愿。此时承办律师顺水推舟,向检察官提出Y有重大立功的情形的辩护意见。明知重大立功有些牵强,但所谓“求其上者得其中,求其中者得其下”。承办律师提出,侦查机关系根据已抓获中山走私线的C和W的供述在深圳抓获Y,其如实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外两条走私线及相关人员情况,侦查机关根据其线索协助抓获肇庆走私线的X和C,深圳走私线的F、W和X;且带领侦查人员到深圳某村某房查获7支枪形物和4件零配件。

在多次会见中,Y将立功检举的信息和其他三人另有他罪的信息告知承办律师,承办律师让其亲笔书写《举报材料》并在看守所内提交,也在会见时就以上情况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并向检察院提交。侦查机关虽然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作了一些调查,但并未深挖,但这并不能否认Y提供立功线索及其线索的真实性。对于另二人在深圳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Y也提供了明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线索,但侦查机关未予核查。那么,侦查机关暂时的未予深挖调查和落实并不等于Y提供以上立功线索的不存在或不成立。

 承办律师多次提交以上信息并不断落实的目的,就在于让检察院认定为重大立功,虽然明知认定有重大困难,但仍锲而不舍,这也是出于辩护策略使然,也是案件信息给了所有人信心,结果证明策略得当,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了Y的立功情节。
 
三、冰炭不容器,水火不相容

在共同犯罪中,同案在辩护策略中属于亦敌亦友关系,在共同利益面前需要保持一致队形,但在非此即彼的利益关系面前必须针锋相对,立场鲜明地提出本方观点。在庭审中辩护人指出,本案中的L和S是整个三条走私线上的幕后老板,其分别指挥中山线的W和C、肇庆线的X和C、深圳线的F、W和X将涉案枪支走私进入大陆,再由L包装好后交给Y邮寄,显然Y扮演的角色就是涉案枪支已经走私成功入境后,再把涉案枪支邮寄到买家手中的最后环节,其因急于扩大自己公司做出口印刷生意,听信S为其公司投资50万元才答应邮寄3-6个月,且仅收取了少许的辛苦费,显然S和L才是主犯,不能因主犯未抓获而将Y认定为主犯。同时,Y作为这一链条上的最后一环节即完全是走私成功后在国内的邮寄工作,其作用和地位显然小于三条走私线上处于源头、处于老板地位的同案被告人,也低于从香港把涉案枪支带到大陆的其他同案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将Y认定为从犯。

从最终的判决结果来看,辩护人前期的工作和庭审中的辩护策略很成功,审查起诉阶段枪支从93支减至41支,并成功说服了检察官认定了Y的立功情节。同时法庭上辩护人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论证Y为从犯也得到了法官的认可。当然最终的结果也离不开涉枪案件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影响,法官做出了法律效果兼顾社会效果的判决。


 一个好的判决结果,莫过于得尽天时、地利与人和。在本案中,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检察官和法官都十分敬业、专业,给予辩护人充分表达辩护意见的空间,也认真对待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加之最高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及时出台,才成就今天的判决结果。但作为辩护人,不敢奢望每一个案件都会有如此幸运,唯有每一步竭尽全力,策略得当,方能得偿所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