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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野下的法官裁判思维——以最高法院为例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这个题目,是《律师视野下的法官裁判思维——以最高法院为例》。这个题目我讲了不少次,但每次常讲常新。随着我对这个题目的领会,对这个题目在实务中,在理论中,在教学的传播中,在同道的切磋中不断在认识,这也符合认识论的阶段性发展特征。

 

我希望能够讲出新东西,讲出对大家有启迪的干货。另外一方面,我们对每一次的讲座的学习,也要有意识上的更新。要说在几个小时的讲座里学到了多少知识,我觉得这恐怕还是其次。我们更应该通过这些比较难得的高质量的交流,能够在方法论的角度,真正的能够授人以渔,这才是我们去参加学习旁听讲座的真正的目的。

 

我们律师的时间都很宝贵,如果我们把大量的精力花在对知识的吸纳上,我觉得有点买椟还珠。从现在开始,往后我们任何的业务交流一定要自觉的上升到方法论的层面,去概括、提炼、吸收、补充和凝结成自己的方法论意识,成为制造机器的机器

 

我在大成内外反复说,学会学习比学习本身更重要,这就是我为什么要通过今天这样一个讲座,不仅仅是传递知识,也不仅仅是传递信息,更多的是给大家以方法论的启示。有这个意识和没这个意识,会有两个完全不同的发展阶段。

 

之所以讲这一个题目,也有几个原因。我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以这个题目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对于这个论文选题,当时老师总的意见就是你不可能按期毕业,因为你的选题是从1985年以来30年最高法院民商事判决的规律研究。
我当时的想法,是希望能够借此机会,从理论上、思维上、规律上给现象以提升,给自己以丰富,给同行以影响。所以我当时也是抱着不计成败、不计得失的方式,攻读了十余年,终于完成了博士论文。

 

另外一个方面,我长期从事最高法院案件的跟踪研究,希望能够从我个人的体会给大家介绍一下,哪些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提升的,哪些是需要我们继续汲取的,正面的也好,反面的也好,做一个解剖的对象。

 

还有一个,我注意到包括大成在内的律师,在繁忙的工作中,很少有对自己从事的业务进行理论上透视,进行历史上的沉思。没有这两点,坦率的说,仅仅靠自然年轮的积累和积淀,你很快会到职业瓶颈,难以从量变到质变,从质变到飞跃。我希望能把这一个拐点,引起这个拐点的原因,突破这个拐点的限制,把它揭示出来,给大家来做一个参考。

 

就像王宇律师所说的,我们这些讲座如果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话,都是给大家一个药引子,你从中去触发,怎么能发现自己独特的擅长的东西,把它放到合适的平台放大燃烧。


今天这个主题,我想给大家分享五个方面。一,为什么要研究法官的裁判思维?二,为什么要研究最高法院法官的裁判思维?三,最高法院法官裁判思维的研究如何进行?四,最高法院法官裁判思维的主要特征是什么?五,如何锻造精准高效的律师思维?这五个方面五个题目,是五个命题,每一个命题之间逻辑紧密关联。

 

通过这五个题目,从方法论上对大家进行逻辑思维的训练,有了这个意识,我们才能够补充吸收知识,获得方法,提升自我,实现腾飞。有一句话我觉得说的比较好,强光使人物盲目,信息使人退化。我们不要把知识的吸收变成信息的吸收,进而忽略法律方法的提升和意识。这一点我们要反复强调自我告诫。

01.为什么要研究法官裁判思维?


关于第一个方面,为什么要研究法官裁判思维?我把它归纳成三个巨大。第一个巨大,是代理思维和裁判思维的巨大差别。第二个是客户思维和律师思维的巨大差异;第三个是律师行业激烈竞争的巨大压力。

 

我先讲第一个,代理思维和裁判思维的巨大差别。争议解决,特别是做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律师,你会发现,无论你觉得有多大把握的案件,都有可能犯错。

 

你去问国外的律师,香港的律师,1个案件的结果,可能10个律师会说同1个结论。你要是在国内问10个律师,很可能会出现11种结论。为什么?这里面就值得引起我们的沉思。

 

而从我对法官群体的接触和了解来看,对我们律师群体的反馈评价,坦率的说是比较低的。至少以我比较熟悉的最高法院的法官群体对我们律师群体的评价,可以说不是一般低。

 

最高法院和司法部曾经力推一项制度,当然这个制度已经胎死腹中。这个制度要求,到最高法院代理案件的律师要实行资质代理。你要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你才有资格到最高法院的法庭代理案件。最高法院第一批的入额法官一半以上是有博士学位,而我们律师群体要去和最高法院的法官群体就某一个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进行法律上的碰撞,你想想你有这个底气,有这个功底吗?有这个积累吗?你提出的观点对他有所启发吗?你没有那个积累、积淀、功底和基础,你不要和他对话。

 

为什么?人家能看透你的代理思路。代理思路往往都是站在客户的立场,天然就被法官所质疑。我们律师的代理思维,跟客户的沟通,都是我认为、我判断、我预测、我提出,很少有人说法官会怎么想,裁判者会如何审视,一审二审的裁判者各自有什么审视视角。结果往往会导致我们提供的观点,提供的方案不在合议庭的射程范围内,思维的半径不能覆盖,思维的方向不能一致,思维的路径不能匹配,你还想获得他的认同?你想多了。

 

所以,这个代理思维和裁判思维的巨大差别,我们如果不意识到,不早日找到症结所在,在代理的过程中会不断的累积挫败。
当然,你很可能会把这些不利的因素归结于外界,司法环境,特定的干扰等等。我很少听到我们同行很坦诚、很沉痛来检讨,说这个案件出现如此不理想的结果,与我们的判断不符,是我们功力不够,是我们的一个教训。说得不好听一点,这是自我欺骗。

 

如果我们带了一颗有准备的头脑,我们接触的这个大千世界种种信息都会转化为特定的东西。我们不是坐在这里才叫学习,我们时刻在学习,时刻准备着,就像我们时刻在呼吸而不自知一样,要达到这种程度才可以。所以基于这种代理思维和裁判思维的巨大差异,我们不能容忍,不能接受这种情况再继续下去。

 

而且主导的因素是在于律师群体。我们首先要面对自己,直视自己,解剖自己,才有可能弥补这个差距,赶上法官群体,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群体的水平,力争和他在法律的功底上齐平。这才有可能会超越他,乃至于成为他。

 

第二个巨大差异,是客户思维和律师思维的巨大差异。以我相对熟悉的民商事争议解决作为例子,不管你是年轻的还是资深的律师,在和客户磋商谈判接洽的过程中,都会遇到灵魂三问。第一,你有资源吗?第二,你和谁熟吗?第三,你认识承办这个案件的某某吗?

 

这灵魂三问,每个人或多或少的都遭遇过,而且还必将反复的遭遇。这灵魂三问陷我们于两难的囚徒困境。你说没关系,不认识,那客户还要你干什么?你又能为客户提供什么?你要说很有关系相当熟悉,认识了不止10年20年,你又想干什么?

 

坦率的说,我也遇到客户这样问。我是怎么回答的?我问,首先要明确什么叫认识?这个人多大,是男是女,毕业院校,人生经历,何时到最高法院,导师是谁,裁判过什么案件,主流的司法观点是什么?他在朋友圈的只言片语是什么,我都可以给你勾勒出,你说我是认识他还是不认识他?

 

上个星期我接到大成兄弟办公室一位律师的电话,问我认不认识最高法院某一位法官,这个法官我们感觉到有点吃不透,不了解他的裁判的风格思路,很困惑。

 

我马上开始介绍他的风格,他毕业的院校,他的为人,他到最高法院工作前的单位,以及他最近发表的文章,他推行的主流的审判思维方法等等。我认为,他不是要刁难你,而是他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世界观、法律观和法治观,而且是比较固执地推行他的一套方式,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并且在人民法院报某一期发表了这个效果的文章。

 

我说完之后,同事说给你打电话之前我很郁闷,你说过之后心情好了,原来这就是你对法官整体的一个画像,你说是认识,还是不认识?在咱们这么一个特殊复杂的社会环境,我们做律师,你不能不面对这个环境。

 

我们律师还有一个功能,塑造我们的客户。我们处在中国发展的过渡期,从人治到法治的过渡期,它有这样那样的因素的牵绊,我们深表以同情和理解。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又不能够完全顺其自然,而要体现出从原来的熟人社会的思维,到法治社会的这种建构,你要有价值的引领,价值观念的塑造,要把客户这种社会思维想办法转化到法律思维。

 

我们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们的产品要卖掉,我们的卖点是什么?能够和客户连接起来,就是我们自身最大的能力。能不能在最大能力的边界处燃烧、发光、开花、结果、落地、绿树成荫,如果我们在这一块做得非常好,你就是给客户以最大的保障,你也是给包括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在内的全国四级法官群体设下了一个边界。

 

他们固然有其自身的空间,但是你让他从此带着镣铐跳舞,你只能在这个边界内进行。这个边界是你通过高强的法律素养、法律功底来设定的。你做到了这一步,案件结果的输赢当然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为什么?所有的客户都知道,案件输赢的决定权不在我手里,但是建议权的有效与否,是衡量我们能力、素质、格局、见识和胆识的一个试金石。

 

我们经常讲律师是在野法曹,我们可以把自己说成一个在野党,就要提建议。你提不出高质量的建议,还希望达到高质量的结果,获得高额的回报,这是一个问题。我们的客户思维和律师思维之间的巨大差异,也是我们需要研究法官裁判思维的第二个动力。

 

第三个方面的巨大是什么呢?就是在法律服务市场,律师行业激烈竞争的巨大压力按照司法部的规划,到2030年,我们的律师总人数要达到100万人。到2025年,要达到75万。我们从0到40万的发展规模,用了50年不到的时间,我们从50万到100万的翻番,只有不到8年的时间。

 

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就这么大,我们的法律服务人员蜂拥而入,它导致两个后果。第一个是无序的低价竞争。我们国家在国际上被诟病的一点,说我们不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国家,至少在一个方面我是不同意的,就是在法律服务市场,我个人认为不仅是竞争充分,而且竞争是空前的。

 

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里面,市场竞争非常激烈,非常惨烈。前段时间,广州一家本地律所去投标,1元中标,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这是什么概念?就是无论如何我要把这个业务拿下,你怎么去竞争?这只会让我们这个行业的生态越来越差。

 

现在大家都感到有压力,市场在这样一种无序的情况下,我们对自己对前景对未来不能不捏一把汗。因为你还看不到短期内有根本好转的可能性。为啥?年轻人要生存,要买房要结婚要安家要立业。怎么办?只有用这种方式,这种激烈竞争,对我们整个格局的破坏可以说是颠覆性的。

 

另外,我们会越来越发现一个问题,好做的业务轮不到我们,能吃的肥肉我们咬不到,哪里能轮到我们?我们还没有出手,早就被别人瓜分了,能拿到的都是什么?硬骨头,癌症晚期,这样的案件你是做还是不做?做,你的沉没成本会延续下去;不做,坐以待毙吗?这也导致我们不得不调整习以为常的代理思维。我们更多的不是在市场中去竞争客户去获取业务,我们越来越多的面对怎么和同行竞争。

 

我们在和同行竞争的过程中,怎么能说出让客户听起来耳目一新的观点,眼睛一亮的思路,甚至用他以前没有想到的方式说出熟悉的意义。否则的话,他听到的,和从别的律师那里听到的,有什么差别?来找到你之前,不知道询问多少拨律师,你重复之前的观点,他早已审丑疲劳了,凭什么他的荷包要为你打开?我们技高一筹,或者这种超越的视野和本领在哪里?这就必须迫使我们从既有的惯性的律师思维向裁判思维跃升。

 

至少告诉他,这个案件在最高法院的层面上,主流观点是什么?少数意见是什么?曾经发生的争议是什么?现在承办这个案件的合议庭都有什么样的特质?曾经做过什么样的裁判?在这个案件中的思维模式大致是什么样的一个判断,你还有什么样的短板。

 

用裁判的思维去调整,去补齐、去增强、去获得,进一步的说服。你要达到这一步,可不是你随便说说,它需要你日积月累,常年持续默默无闻有意识的学习,而且不只是知识的学习,更不只是信息的吸取,是方法论的穿透。

 

要做到这一步,你才有信心去承办这个案子。在客户不符合你的报价的时候,才有底气果断地抛弃。为什么?他不是你的菜,配不上你给他提供的优质的服务。你要有这么一个底气,在竞争非常激烈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上,才可能越走越稳,越走越高,越走影响力越大,并且带动身边更多的人按照这种方向去走。我们才能从一颗星变成满天星。这就是我为什么反反复复强调要从方法论的角度,方法论的高度,方法论的深度来挖掘我们每一次有限时间的讲座与学习根由所在。 

 

02.为什么要研究最高法院法官的裁判思维?

 

第二个为什么,为什么要研究最高法院法官的裁判思维?我提这个问题,很多同行,包括我们所的同事,说我们其实很少,或者几乎不做,也做不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我们常年都是在基层法院,我们还有必要去学习最高法院法官的裁判思维吗?我说有必要,而且很有必要。

 

你可以终生不办最高法院的案件,但是你无论如何都要学习最高法院法官群体的裁判思维。中国有一句古话,取乎其上,得乎其中。你拿最高的标杆来衡量自己,你才有可能获得较高的进展。也就是说,你在最高法院法官的裁判思维里过招,真刀实枪地对阵过、复盘过、总结过,而且长期保持这种学习的状态,你必将在和其他层级的法官群体,律师群体在对话、博弈、交流的过程中,别人能感觉到你技高一筹。

 

而他一旦感觉到你是技高一筹,哪怕这个高是一个脚跟的高度,他要弥补,都不是一天半天的功夫,那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所以,我们要用最高的标准来衡量自己,我们哪怕不做最高法院的案子,我们用中国法官群体金字塔的标准来说有什么不好吗?有什么不可以吗?难道不应该吗?我们为什么要去降低对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我想要学习最高法院法官裁判思维的原因。

 

我把最高法院法官裁判思维归纳为几个“地”。第一个“地”,它是中国所有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新颖案件的高发地第二个“地”,它是我国司法政策和裁判尺度的策源地第三个“地”,它是代表我国法官群体最高水平的根据地第四个“地”,它是提升我们业务水平和能力的自留地

 

从高发地到策源地到根据地到自留地,这4个“地”就决定我们必须要向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学习裁判思维。最高法院审监庭的一个离职法官说过一句话,其实98%的案件,都可以用朴素的正义观来裁判。司法实践中,全国四级法院审理的众多民商事案件,只有大约2%的是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和新颖的,而这些案件往往都是最高法院非常关注,最高法院要定调的案件。

 

如果我们经常能够分析研究,甚至参与代理这一部分案件,不仅可以丰富自己,还可以扩大行业的影响,推动法治的进程。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如果你能够承办最高法院的案件,而且还能够经常承办最高法院的案件,恭喜你,你进入了中国高端法律群体的小群体,你能和这样一个金字塔上的法官群体对话、交流、博弈、论争。输和赢毕竟是第二位的,我们和谁在一起,经常决定我们生存的价值和命运。


还有一个原因,我们对法律的掌握,法律知识的学习,以为好像是合同法这些都看得差不多了,但远远不够。只有到案件中去检验,你会发现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和新颖的案件,往往都是对基本概念、基本法理的争议。这些概念的争议,法理的争议,一遍遍通过实务的方式来夯实我们的基础,我们永远都不要说自己对基础、原理掌握透彻,因为现实生活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越法律的规制和我们的最大想象。而这些东西是对我们法律观点、法律认知、法律体系最好的教育。

 

再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司法裁判尺度,统一由最高法院对外输出。我为什么单独讲司法政策,不讲司法解释?如果大家经常跟踪最高法院的研究的话,你会发现最高法院的公报的排序,永远都是司法政策的排位要高于司法解释,比如说新冠疫情案件审理要注意的一些情况、通知、决定等。

 

这些司法政策比司法解释还管用,反映出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指导思想的精准落实,近期工作的主要目标,带有应急性,带有全局性,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从最高法院经常发布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他对外输出的不是输出那几个案例,而是裁判尺度。

 

我在代理最高法院案件的时候,经常说的一句话,而且为合议庭比较认同的一句话,就是这个案件谁输谁赢,我不太注,我关注的是这个案件由此而确立的裁判规则,能不能够弥补我们认识中的盲区?我们应该跳过个案的利害得失,在这个高度上我们切磋、商讨、议论、辩驳。我们从代理这个案件,从审理这个案件中,我们获得的是沉淀在我们自己身上,永远归属于我们自己的财富。

 

别人听到这种语言之后,他认为你不仅仅是一个代理律师,你已经摆脱了某一特定立场的代理,带有一定的超脱意识、超脱心态。别人就能够对你的意见保持以更大的包容和谦逊。

 

律师不管在哪一级法院代理案件,都应该自觉把自己定位成合议庭的编外成员,要站在合议庭的角度来思考、谋划、推动。你提出的东西是和合议庭在交流、参考。如果你真的能提出高质量的东西,谁能拒绝呢?拒绝有什么价值和意义?

 

昨天,我在律所参加一个案例研讨会。我在点评的时候毫不客气。我说花了这么多的功夫,尝试了这么多的路径,提出了这么多的方案,抛出了这么多的条文,你们都没有注意到最高法院公布的33号指导案例。

 

这个指导案例从正面和反面给这个案件已经提供了一个破解思路,你还在那摸索。这反映我们对处在塔尖上的这些司法政策、裁判尺度研究不够。我给大家提了一个要求,做争议解决的律师,必须把最高法院截止到目前公布的178个指导案例背得滚瓜烂熟,要求并不高

 

我们还要求熟悉最高院从1985年到现在的1800个公报案例,以及最高法院在此之外审理的将近5000多个案例。你有了这些基本的储备,当然前提是有意识,没有意识,谈不上储备。

 

人是观念的东西。我们所有的思想实际上是我们行为的指导,我们所有的行为实际上是受我们思想的支配。亚里士多德说人是政治动物,我更想说人是观念动物。意识首先是第一位,你有了意识才有可能有行动,才有可能持续行动,才有可能有稳定的输出。

 

你有了基本的储备,有了基本的案例库,当有外界新鲜的刺激进来的时候,有新的案件进来的时候,它会和你原来的知识储备、法律体系发生微妙的化学反应,甚至产生核裂变的反应,它会让你在这个起点上就甩出同行几条街。我对深圳办公室的要求,同样也是我对大成重庆办公室的要求,也是对我们大成各办公室的共同要求。

第三个,最高法的法官代表我们国家法官群体的最高水平,他们是代表我国法官群体最高水平的根据地。我经常说,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最好的教科书,我们要把它当教科书来看,反复看,没事的时候就掏出来看。

 

王泽鉴先生说,读案例应当是法律人的日课,每日要做的必修课,读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也应当成为律师的一个学习方式乃至于生活方式,一日不读,便觉自己面目可憎。我们相当于和代表中国最高水平的法官群体,在思想的世界里、在法律的世界里、在裁判的世界里,我们跨越时空,共同遨游、交流。

 

律师一定要慎重批评最高法院的裁判。我历来反对轻率批评最高法院的裁判。律师要对自己有自知之明,我们的特点就是善于表达,善于提出建议,善于破坏,但不善于构建,不善于自省。我不止一次听到最高法院的法官当面给我讲,你们有律师发朋友圈、公众号,指责最高法院某一个判决出现矛盾、抵触、打架等等。

 

有一次,有律师发了一篇文章,说最高法院出现了两份自相矛盾的裁判文书。有法官把这两件案子的证据研究过之后,发现这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案件。事实、证据、主张、质证要求均不一样,导致这两个案件的思路、逻辑,相对发展出貌似不同的两个结果。

 

就我们律师群体而言,尚没有这个能力,对最高法院裁判文书进行批评。最高法院的法官进行裁判,有理论、有实务、有高度、有政策、有群体的切磋,有集体的培训,有专家的咨询,有全国各个部门的协同,你想以一己之力得出他的判决某一份和某一份之间打架了,你需要掌握丰富的信息。你做不到的情况下,请慎重。

 

我曾经写过一篇评价最高院公报案例的论文。我对这个案例研究了一个多月,花了近半年时间写一篇2万字的论文,发表在梁慧星老师主编的《民商法论丛》。梁老师为什么认可这篇对最高法院判决进行批评的文章?他就认为,这篇论文的写作亮点在于,不是对法院判决结果的否定,而是对两级法院论证环节、论证结构、论证链条、论证层次的批评,跳脱了具体的案件,具有相当的普适性和参考价值。

 

律师永远要保持谦虚。即便是在职业道路上取得了这样那样的一点点成就,高兴一分钟就好。中国法律服务业的恢复也不过才四、五十年,我们跟国外的法律服务业的差距,是世代性、时代性的,是文明层级的差距。我们有这么一个视野的话,你就不会取得一点成绩就沾沾自喜,你会站在一个比较清晰的定位上。只有这样,我们这条路才能走得踏实稳当,这是我从方法论上给大家的提醒和告诫。

03.如何研究最高法院法官的裁判思维? 

 

我们应该如何研究最高法院法官的裁判思维?我谈一谈我个人的有限理解和研究。我觉得研究最高法院的裁决文书,是研究最高法院法官裁判思维最好的入门渠道。

 

北京高院的一个院长曾经说,研究法官裁判思维的最好的入门途径,就是研究法官提供的公共产品,那就是裁判文书。套用柏拉图的话,裁判文书是裁判思维的物质外壳,裁判思维是裁判文书活的灵魂。我们只能从这个物质外壳走向这个活的灵魂,这是我们唯一的途径。

 

我们研究案例,研究最高法院的几大类案例是必不可少的。首先指导性案例,其次公报案例,第三典型案例,包括各业务庭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指导》《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执行工作指导》等等。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这三大类案例一定要全面占领,详细研究,形成我们最低限度的储备。


当你把一颗初心投入到其中,你会发现乐趣,你会发现,还可以这么认识,还可以这么衡量,还可以这样思考,我怎么就想不到呢?你研究这个东西,你看到了差距,你也看到了奇妙。这个法律构思多精妙,这么一个思路提出,多巧妙!他会给你一种很惊奇的感觉,你跳脱了利益、得失、成败、功名,你进入了比较纯粹的快乐的境地

 

人活到最后,不管职业、层次、年龄、性别,如果没有活到这个境界这个层次,这个人生总是有些可惜。我们做案件做业务,说到底说破了,不都是人生的修行吗?我们站在这个高度,回过头来看,很多东西就放下了,很多东西又悄悄的拿起来。

 

那怎么看裁判文书?我想跟大家讲几点原则。你拿到一份裁判文书,第一是熟悉。假如说我是一方代理人,我看他怎么提出诉讼请求,怎么设计请求权基础,如何论证事实,如何举证质证,如何论证观点,如何回应争议焦点,你有自己一方的立场。你还要站在对方的角度来判断,不要总是站在自己一方的代理人角度来思考。你要考虑对方代理人,他是怎么去组织抗辩的,抗辩的基点是什么?抗辩的逻辑是什么?抗辩的论证是什么?抗辩的过程是什么。

 

一定要和客户保持距离。为什么?我们要时刻给自己灌输一个概念,我们的当事人永远都是不诚信的。不是说当事人主观上一定不诚信,而是人性导致他可能不诚信,他会自动屏蔽、误导、扭曲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如果你没有和客户保持距离,带着审视的观点去看他讲述的事实,你就会一味的站到一方去。我历来反对律师和客户走得非常近,变成朋友,甚至哥们,这是非常糟糕的。

 

如果你缺乏距离界限,防火墙的意识,你迟早会从律师思维变成当事人的思维,你会在案件代理的过程中压抑不住自己人性本能情感的涌现,因为这种情感对利益的得失变得特别敏感。

 

我们经常看一些律师代理案件过于投入,比当事人还投入,比客户还投入,我总是为他捏一把汗。我们一定要和当事人保持距离。你提供给我的故事版本,是不可复原的客观事实的版本之一,并非全部。对方很可能会提供另一个版本,当然也可能是版本的一个组成部分。你只有自觉的把它定位成部分版本。

 

你有这种思维视角还是不够,你无非是代理人的视角。你还有第三种视角,那就是裁判者的视角。你要站在法官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是怎么处理,应当怎么处理。绝大部分法官的思维过程,和他在判决书中展现出的逻辑过程相反

 

判决书中一般是从法院查明,另查明,再查明,然后到本院认为,最后结论。但是绝大部分法官,拿到一个案件之后,都有基本的判断。这个案件,哪一方有理,哪一方没有道理,支持到什么程度,都有一个基本判断。他在庭审过程中,是对基本判断的检验,有可能证实了,有可能否决了,但他不会满脑空白地进入这个案例。

 

曾经有一个最高院离职的法官,公开说过一句话,法官在下庭的时候,在通往法官办公室的路上,案件的结果基本就定了。如果没有特别重大的,特别意外的,特别令人想不到的方式,很难推翻。

 

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就要去研究,裁判文书是怎么体现出这个东西?这些东西是从哪里来的?这些东西可靠性究竟通过什么来检验?你在这个层面上去探讨,就进入一个相当的深度。你真正从一个裁判者的视野来审视这个案件。冷静、客观、中立、超脱得出来的结论,稳妥、安全、可靠,经得住一审二审或再审的检验。

 

即便是做到这一步,我个人认为对自己的要求而言也是不够的,还需要第四种视角来补充。那就是要具备研究者的视角,你光有一方代理人,另一方代理人,裁判者视角不够,那还是就事论事,应该把视角拉开,跳脱个案的因素,反映出我们的审判规律,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我们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哪些盲点,还有哪些认识的误区,用研究者的视野来审视、提升、拷问自己。从一个个案上升到一个更大的范畴。你每一个案件都是这么干,虽然笨一点,慢一点,但是最有效。互联网时代,学会学习比学习本身更重要

 

你通过这4种视角来研究还是不够。在我看来,你还必须要从另外一个维度来提出更高的要求。你要有个案的规范意识。在个案里,最高法院的法官群体是怎么体现规范意识的?你还要在全部的案件里,不管你是什么,民事、商事、股权、建筑、房地产、婚姻,在全部案件中,是怎么体现出最高法院法官群体的结构思维的。从点到线,从线到面,再到网。你一步一步,把自己构建得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充实,积淀越来越浓厚,功力也越来越雄厚。

 

从个案的角度来说,规范思维至少要注意到 6 个方面。一,要看最高法院的法官是怎么样固定诉讼请求的。二,要看他怎么样依赖证据规则。三,要看他怎么划分两类不同事实。四,要看他如何总结和提炼争议焦点。五,要看到如何组织和推动法庭辩论。六,要看他如何论证和得出结论。你要自觉地拿着 6 根尺子量一量。

 

我们诉讼请求的设计,长期被法官诟病。第一,没有高质量的诉讼请求,不可能有高质量的审判。诉讼请求的质量,是体现律师水平的试金石前一段时间,我看到一个案子,诉讼请求前后变了4次。以至于到第5次再变的时候,法官说,不是不给你变,而是你不固定住没法审。

 

说明什么?第一,律师的水平不够;第二律师的意识不过关;第三,律师的把控不过关。你来来回回变更诉讼请求,就给法官一个明显的暗示,我对这个案子很没信心。因为不管法院怎么判,最多是对你诉讼请求的回应,你靶子立不住,来回摇摆,他不知道往哪个方向去走。第二,他会对你产生比较大的反感。他认为你在这个案件中对法律关系、法律性质都因为诉求的摇摆而出现前后的模糊与矛盾。第三,你要想在这么一个反复变更诉求的案件中,想达到一个理想的目的,那我可以这么讲,概率为零。


一旦法官给我们贴上标签,你撕都撕不掉。他会认为你的水平能力不够,对你瞧不起。有修养的法官不露声色,没有修养的法官或者修养不足的法官,会当场让你下不来台。

 

做争议解决的律师一定要有这个意识,我们跟法院法官打交道的时候,就那短短的一两个小时。你如果不能在综合素养、临场反应、整体表达、观点构建、法律性质上弹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足以启发他的内容的话,你已经在他的心里毫不留情贴上标签。假如你下次还有案子在他手里的话,他就知道该怎么对你。

 

律师要做到沉默寡言,尽可能要不语不言,要言就要一语中的,把握你向法官展现自己能力、水平、素养、视野和格局的唯一机会。这个机会一旦错过,没有第二次了。

 

庭审后,你回来了、平静了、冷静了,再去复盘还会发现有好多遗憾。有人说装修是一门遗憾的艺术,还有人说电影是一门遗憾的艺术,我觉得庭审也是一门遗憾的艺术。律师要做一个终身的修正者,修正对案例的解读,修正对事实的判断,修正思维能力的构建。安静下来,扎根,真正做一个能够坐得住,守得住的人。如果你按照这个方式来走,我相信一定是一年一变,三年大变,五年八年之后你就淘汰了一部分老律师。成功路只有一条路,就是我刚才讲的这条路。慢慢走,用心走,向前走,走着走着,花就开了。

 

我个人认为,不光是我们律师这样,包括法律群体对证据规则的研究、运用、思考都比较薄弱。我们律师尤其薄弱,用比较绝对一点的话来说,对于证据规则的研究,如果不够的话,我们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的主动权一开始就丧失了。如果法官有一点居心不良的行为,如果让他在案件中做手脚的话,你知道他最大的自由地带在哪里吗?就是在证据规则上。


证据规则的分配是法官自由心证最大的边界。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东莞中院的程春华法官说过一句话,他做这么多年法官,没有一个改判,没有一个信访,神奇不神奇?他说其实很简单,我就牢牢的把握住证据分配规则,只要我证据分配规则不出问题,你对我的案件挑不出多少问题。为什么?我案件的逻辑、论点、结论,都是在既有的证据规则制定下必然的延伸,一环一环扣死,除非你说我这个证据规则在责任分配上源头上出了问题。有时候专家一说破一点破,我们就知道诀窍在哪。

 

在个案的规范思维中,还要特别注意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如果你研究最高法院的历史的话,会发现最高法院是我们国家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种过渡时期,社会发展、经济法治等等生态,它确实是一种摇摆型,甚至是钟摆。这是发展中国家一个突出的特点。

 

我们在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最高法院推行法官职业能力的专业化,专门化。我们现在讲司法为民,你看每一个法院都要写这句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说明我们现在的指导思想、司法政策,随着国家的发展有非常大的变化。我们要在变化中看,要在历史上看。

 

我们为什么要有历史感?你从历史的过程中去看,就会看出不一样的东西。在90年代的时候,强调法官的职业能力,专业水平,专门化活动。2001年推出证据规则,强调证据期限的举证,非常强调形式,非常强调和西方法律在形式理性上的对接。我们国家的特点是什么?是发展特别的不平衡,发展特别的不充分,以前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水平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现在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

 

对于广大的农村地区来说,对中西部尚未发达地区来说,有多少人就是因为举证逾期,法院不予采信,不予采纳,判你败诉。我们很多的信访案件,缠访案件,为什么长年累月的平息不下去?就是你在裁判文书中,那种说理,那种不由分说的专断,让人接受不了。

 

我们现在强调什么,我们强调法理,强调情理,还有强调天理。我们慢慢从这个过度技术化的东西开始过渡,要承认还存在从人治到法治社会,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从农业中心到工业文明到信息文明这么一个复杂的过渡阶段。我们的司法必须接地气。原来这么强调法律事实,现在你还必须强调客观事实。


最高法院公报曾经刊登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裂缝可以塞进一个拳头,法官认为不是质量问题。为什么?因为开发商拿出一堆的竣工报告和检验报告,你看我都有,所以质量是合格的。随着国家司法政策的调整,开始强调客观事实。最高法院、全国三级法院判决书就应该有价值理念的引导,别人不接受,你说得再好有什么用?

 

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几年后又有一个类似的,抗辩观点也是一致的,开发商拿出一堆竣工验收报告。最后法官评议,即便如此不足以否认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客观事实。

 

你看,钟摆来回摆,我相信这个钟摆还会继续进行,因为这个钟摆是我们发展中国家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我们首先要有一些意识,认识到、识别到、捕捉到,然后把我们带入进去。在这个过程中,怎么能够体现出制度、结构、环境给我们提供的最大张力和职业边界在哪?这是我们人生的上限。我们能不能够利用好?我们潜能的发挥远远没有它实际的多,我们对努力的付出也远远没有我们想象的多,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都有无限上升的提升空间。你认识到这一点,你学习动力不停。

 

在个案的规范思维第四个方面,要看最高法院法官,在裁判思维中,他是怎么总结和提炼、归纳争议焦点。争议解决案件中的焦点提炼归纳,是反映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一个试金石。争议焦点归纳出来说明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如果有这种意识,也实时去判断,在案件推理、模拟、推演的过程中,你归纳的争议焦点和最高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差距在哪里?为什么有这个差距?你怎么调整?你有这个比对,你学习的能力就这样一步步被带起来。最高法院法官不见得每一个都会有争点意识,因为最高法院法官不是每个人都是高手。但是我们自己要有高手意识,要把自己当成高手。

 

我在最高法院开庭,发现合议庭没有归纳争议焦点,法庭调查结束以后马上进入法庭辩论。我发现以后就提出,法庭还没有归纳争议焦点。法庭就问,你认为争议焦点是什么?我就说123,然后法官顺势推给对方,你们认为是不是这样?同意,我们按这个来。

 

你看,这么短的一个过程中,你迅速反应过来,为什么?争议焦点一旦固定,路径就固定。路径一旦固定,环节就固定。环节一旦固定,严密无缝对接的话,结论和逻辑呼之欲出。所以说,争议焦点决定方向,它是旗帜,它是标杆。

 

比如说,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当法官向我们征求意见的时候,是否同意啊?有无补充啊?这时一定要注意,这是一种礼貌。为什么?如果你不知深浅,报告法庭,我认为还应当增加第四个争议焦点,大概率会发生什么?法官百分百会面无表情的说,你这个问题可以挂在第几个争点下的,包含在某一个争点里,不会有第四个。但是,如果你觉得的确是有遗漏的,你可以在接下来的辩论过程中把它塞进去,嵌进去,把它凸显出来。

 

我们大部分法庭辩论,律师群体是不合格的。我们说不出让别人的眼睛一亮的观点,表达不出连法官也猜不到的命题,形成不了逻辑严密的体系,做不到这几点,就是失败的。

 

在这个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怎么把自己观点形成完整的逻辑体系。你要反驳,就不可能从一根筷子某一个枝条入手,他要以体系对体系。你让他构建一个体系来反驳你这个体系,你不是给他设了一个很高的标杆吗?

 

深圳办公室不少同事跟我交流的时候,说你们讲的那个观点,其实我们也都说,但法官的重视度就不够,客户的重视不够。我说我讲的一个观点,背后是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你讲的一个观点就是一个观点,我是用全部的体系来支撑,如果你要否定我这个体系,你也必须要有一个森林,而不是一棵树,我们之间的差距就在这里,年轻律师和资深律师的差距就在这里。我的目光被这个社会多元的角度调整过,你的目光还是比较清澈,单一的,当然也是单调。他给人震撼的力量,思考的力量,启示的力量是不一样的。

 

个案规范的第六个方面,你要看这个裁判文书判决的结论是怎么得出的。法官的裁判文书主要看两类内容。一个基本事实的论证,第二法律关系的论证。哪些证据组织起来,构成了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和非基本事实。法律论证,这个案件从性质到效力,到关系和责任划分,权利主体,怎么区分等。它给两类人看,一类是输了判决的当事人,一类是上级法庭的合议庭。我们既要站在输了的这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角度去看,还要站在二审法院合议庭角度来看。

 

我们去二审法院开庭,大家可能注意到这样一个很熟悉的情况,上来是上诉状,答辩状。接下来多半会出现这种情况,请双方打开一审判决书,翻到本院事实查明部分多少页,到本院认为之前,对这个本院查明事实部分,是否认可?法官在固定事实固定证据,固定对法律判断的一个基础。地基打牢了,才能看你上面的房子。如果地基都没打牢,那这是很大的硬伤。

 

大家要知道二审的审判规律,如果动基本事实的话,这个案件底盘就不稳了。如果基本事实没动,不足以发改。一般来讲,这种可改可不改,基本上不改。可发可不发,不发;可撤可不撤,不撤。尽量维持。

 

大家看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说理的部分,从来没有低于三个理由。为啥?因为你讲一个理由被推翻,这个裁判文书就作废了。两个理由,其中一个被推翻,这个裁判文书可以说腰斩了。讲三个理由,三个理由全被推翻的可能性很少。即便否定了一个,那两个还是多数意见。有的法官还比较极端,说首先、其次、再次之后,还说正面、反面、退一步,即便……

 

二审的时候合议庭最紧张的是什么?最重要的是什么?就是对基本事实认定的部分,你们双方有没有形成共识。如果形成共识,我就直接进入法律判断,双方就减少我工作量了,如果你有新证据,那法官要相当重视。当然是否是新证据,能否构成改判意义上的新证据,是另外一回事。

 

我们代理再审案件,一般都要给客户说你有没有新证据,你想方设法要给我提供新证据。你无论如何,给我制造一个新证据,你没有这个抓手,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就是技巧,这就是规律,这就是长期大量解读过程中的共性的东西。你在个案中就要有这种规范思维,从诉讼请求,到证据规则,到争议焦点,再到法庭辩论、裁判观点,你这样读,这样学,这样研究,尽管会走得比较慢,不要怕,慢慢走会比较有效。

 

第二个层面,大家对裁判文书的研究,要有类案意识。就是我们研究这个案件,首先考虑这个案件在哪个大类,这个大类要注意什么。有和没有差别非常大。现在我们大家慢慢的都开始意识到,办一个案件的时候,案由非常重要。民法典公布以后,重新修订了民事案由,大概是400多个,期望大家都要背下来。

 

我们这个行业成长期特别长,收获期特别短,要从商业投入的角度来说很不划算的,我们挣了这一点点费用,都是象征性的。我们不要和去哪个律师比挣了多少钱,没有意义,为什么?你在企业家眼里,都是象征性的,没有价值。

 

我们真正的价值是提供外人所不能够意识,不能做,感觉到但说不出的那种洞见、洞察、洞穿。没有对这个世界深刻的理解,你做不到对自身命运的把握,做不到对别人命运的帮助和引领。案件是什么?不就是别人命运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符号,你站在这个角度去看看,你再回过头来看看我们律师界的这些浮躁、泡沫,那些表层的东西,你会觉得很可笑,他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没有意识到我们已经达到一个更高的层面去审视,你就会觉得心静,力量定了。外在的那些诱惑、干扰对你来说不成问题了。你一笑置之,继续走自己的路。


为什么?你人生不过就走这几十年,没有理由不把每一步都走好,尽量走到你人生的极致。你回过头看,心满意足。不是因为我挣了一点钱,获得了一点地位,有了一点影响,这些东西有和没有对你来说意义不大,它改变不了你对自己的稳定认知。有也是这个认知,没有也是这个认知,别人否定你,淡然一笑。因为你自己知道自己几斤几两,别人高抬你,你也不会飘飘然,你很稳定。一个人要做得稳,真的很不容易。我们律师特别需要稳,同时又特别不稳。我们需要的东西和我们欠缺的东西,如此戏剧性地呈张力状态,我们不应当感到紧张,感到危机吗?这就是激发我们内在驱动力的强大保证。

 

我们要时时意识到,我们办一个案件,谈一个案件,起草一个文书,你脑子里有这样一根弦,你做出来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同学分手多年后聚会,不要说你开口,你言谈举手投足间传递出来的信息能量和信息场都是不一样的。很多客户都有这种反应,一进入会议室,马上就知道哪一个是大律师,马上就知道自己的心理价位是什么。为什么真正的大律师能够控场?语言是最低端、最外在、最浅显的。最微妙的、最高深的、最精微的就是精气神。你要做到这种修炼才行。

 

我们刚才讲到了类型思维,还要有结构思考,系统思维。就是这些案件在外面是五花八门的形式,内在的规律性,一般性、共性的东西是什么?你要有这种穿透力,要打破组合再造,掰碎了重新捏造。

 

一个案例拿来之后,你大脑就要有三根弦来过滤。主体、时效、关系。三道过了关之后再去看别的。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谁向谁,依据什么主张什么要求承担什么。一句话概括出来,有主体、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一定有这种结构的大框架。

 

有了这个结构的大框架,你拿到任何一个案件都是在这个框架来看。在这个背景里看,在这个系统里看,它都不是孤立的,不是片面的,不是割裂的,不是静止的,不是停滞的。你很少再会说,最高院某一个时期的案子,和现在某个案子对立。你不会这么说,你这么一开口,别人就知道你只有30分,特定的时期里都是对的。你要说它在特定的时期里都有它存在的合理性,那你这个味道就更足了。你要说它反映了特定时期的历史局限性,那你又上升了新的高度。你要从这个角度去跟别人谈,跟法官交流,跟同伴同道同仁们去交换意见,那你的意识水平,能力就完全不一样了。

 

但是,这还仅仅是研究最高法院法官裁判思维的一个部分。如何研究,不管是谈他们的这个裁判文书,还是谈到结构性、逻辑性的观点,说来说去都是案子,还不够。在我看来,还有必要另外开辟疆域,那就是除了研究事之外,还要研究人,要琢磨人。

 

我有一个观点,提出来大家探讨一下。全国四级法院的任何判决,包括但不限于最高法院判决,都是特定法官的主观产物。如果你有这个意识,你就会觉得研究事不研究人,就像以前我们在特殊历史时期上只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你不是掉这个坑就是掉到那个坑里。

 

因为你对这个人不了解,这是个什么人?他以前是什么状态,他现在是什么思路,他的取向是什么?他整个的思维模式成型的情况下,往里面输什么东西,都会对外输出相对成型和成熟的东西。他不会按照你的要求输出特定的符合你目的的那个东西。

 

有一次,法官请我去办公室谈话。我看到他们内部出版的刊物,就说这个很好,能不能送给我?法官说可以,拿去吧。里面说的是什么?五巡的一个法官,写了一篇随笔,说我们国家很奇怪,科技创新很少,但金融创新很多。他又说,在他看来,这些金融创新大部分都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都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句话引起我的高度重视。

 

我们在代理证券、基金类案件中,假如到了这个法官手里,他也许不懂这东西怎么弄,但他有个本能的态度,这些东西在他看来,都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他固化的思维已经凝成一个相对稳定的认知结构。

 

我们经常看一些同事说,我们在这个重大案件代理中胜诉,我们说服了法官。我从来就是告诫大家,你千万不要以为是你说服了法官,法官判你胜诉,只不过是你的观点和法官观点认识是一致的。最高法院法官今天被你说服了,明天被他说服了,三天两头被代理律师说服了,你太高看自己,太低看别人。

 

人家走到那个程度上,认知已经稳固、均衡。如果有调整,绝对只是微调,不可有根本性的颠覆性的。你不要贪天之功,你说服了哪个法官,法官没办法出来给你公开辩论。你说的不过是在人家预判的射程内。你要做的,就是把他自认为正确的东西大胆地表述出来,陈述出来,体现出来。你要做的,是增强人家的自信心,而不是我说服了。从这一点,反映出我们律师定位又出现了方法论上的错误,自己看的太高,把别人看得太低。

 

不同的案件到不同的法官手里,很可能有截然不同的命运。我有一个案件在二巡。客户二审败诉后找到我,我研究过以后觉得这个案件可以争取,客户也很高兴。因为他们知道,只要是我同意办案,说明有一些希望。如果我不同意,那给钱也没有用。

 

案件送上去后,合议庭经过听证,作出了决定。结果出来后,我也很开心。但也只是高兴了一分钟。我说这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只是阶段性胜利。高兴一分钟就好。大家当时觉得比较有信心,客户希望也大增。结果不多久,法官轮换,新的合议庭观点和原来合议庭观点完全不一样,这个案件他们的认知的最大边界是定性为可以改可不改。一到了可改可不改的灰色地带,那我们的命运就锁定了,后来就不改。不改就不改,合议庭意犹未尽,觉得好像还没有表达出自己这种观点,劲头很大,一鼓作气把这个案子推送到经典案例集,说这个案件多么重要,多么经典,多么具有代表性,现在已经出版。

 

这说明,最高院法官群体个体之间的认知,都发生很大改变。案件是谁办的,比案件怎么办要重要100倍。这个话我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所以很多案件研讨的时候,我都会了解一下这个案件是谁在办,合议庭是哪几位。

 

给大家举个例子。我有一个三巡案件,我给法院反映,说你们合议庭组成人员有问题。两个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的任免名单,其中有位合议庭成员已经在两个月前被免掉,但在两个月后又出现在最高法院裁判文书里,那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违法吗?他们在承认问题的时候,私下给我说,没有想到律师能从最高院的任免名单里跟这个判决书联系起来。人家对你律师马上就肃然起敬,你这种信息的收集比对关联的能力,这才是冰山一角。人家自动会放大,你水面下的庞大的体积是什么。

 

我的电脑里,有最高法院90多个法官的个人资料。他们一旦出现什么活动,马上就输到电脑里。这个法官今天又发表了什么观点,又写了什么著述?又在论坛里提出了什么意见?一点点的收集,给人物画像,给人物作传,给思想画像,你就能准确看出他已经定型了的心理和思维模式。

 

我们最高法院的法官群体来源五花八门,从校门到校门的,从行政机关到法院的,从下级调上来的,有从律师转型过来的。他们的认知、经历、修养、阅历、情操、性格千差万别。最高法院的所有公开出版物,《公报》《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中国审判》,各个业务审判庭的《审判指导》等,大家一定要看,你有这么大的阅读量,你慢慢就有底气,而且你有这么大的阅读量,这么大的学习任务,你不会考虑我的案源在哪里,我的收入怎么办?你没有功夫考虑这些。

 

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再激烈再充分,再惨烈,高水平杰出的大师级的律师,永远都是稀缺的,至少是奢侈品。你头疼的,是客户到你这里来,你能不能接得住。所以我们一定要把自己百炼成钢,练好内功,其他的东西都是水到渠成。

 

04.最高法院法官群体裁判思维的主要特征

 

90%的人生都是自我塑造的,我们这一代人是时代的受益者,这个制度环境已经给我们提供了能够提供的最大限度。

 

问题不在于制度本身限制了我们,而在于我们是否用足了这个制度赋予我们的最大的空间。

 

最高法院法官群体裁判思维的主要特征,由于时间因素就不跟大家讲了。包括大法官,他应该有的大局意识、嵌入意识、国情意识,穿透意识等。

 

精英法官有6个维度的思维特征。从微观上找法、用法,中观上的逻辑思维,宏观上价值理念,客观上举证分配,主观上自由心证,旁观上同案同判等等。

 

我把这些拎出来,就是通过这些个案,一般的,看出普遍的规律。

 

05.如何锻造精准高效的律师思维?


第五部分,如何锻造精准高效的律师思维。其实这一块内容应该更多,跟我们关系更大,由于时间关系,我讲不了更多,我谈几个要点供大家思考。

 

我们学最高法院法官的裁判思维,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还是为了我们自己的思维,为了锻造我们精准高效有力,能够征服世界的律师思维。

 

我们的目标是什么?我们在代理案件的过程,学习、研讨案件的过程中,要有体系,要有辩证思维,要有历史思维,要工匠思维,体系思维。

 

你看一个案件,是用全角度看的,而不是就个案就事论事。辩证思维,永远不要说绝对、唯一、垄断这些。要不断地发展、修正,我们要做终生的修正主义者,可以说生命不息,修正不止。

 

我们的观点需要永远雕琢,我们思维模式需要永远打磨。我们看任何一件事,你要放在这个大尺度上面看,这些事我们放不下,无非就是我们在当下。如果我们用1000年的尺度来看,它算啥?我们用一个宇宙长河的尺度来看它,我们都有虚无感。要有几种大尺度在其中,换算一下,找到自己的定位。

 

最后还有工匠思维。我们每个人,不管你天资如何,后天努力如何,我可以比较肯定地说,能做的都是有限。我们有工匠思维,我就一心一意,我就知道自己吃这几碗干饭,几斤几两,我就做好我自己能做好的这些事。

 

西方有一句谚语,上帝的磨很慢,但他不停地磨。我们律师要熬,要慢慢熬,慢慢积淀,绝对不能速成,速成害了自己。慢就是快。

 

要怎么样才能达到这么几种思维,我本来也想跟大家详细讲一下,我们怎么做工作日志,怎样提高我们控场的表达能力,怎么做我们的成果输出?我们每个律师要想办法出自己的专著,这不仅仅是自己专业水平的一个象征,不仅是专业书,它是报价书。把这个书摆在客户面前,他不匹配的话,会知难而退,这就是你的段位,这就是你的份量,这就是你多年积累的经验结晶和精华。

 

因为时间原因,我不能跟大家分享更多,最后用一句话总结一下,大家争取以后在任何一次学习中,日常生活中,案件办理过程中,把四种特质汇于一生:做情绪稳定的人,保持理性;做思维缜密的人,保持韧性;做功底扎实的人,保持灵性;做静水深流的人,保持耐心。谢谢。


(注:2022年6月26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兰春律师在大成重庆律所做了题为《律师视野下的法官裁判思维——以最高法院为例》的主题分享。本文系根据当天的分享录音整理而来,内容已经朱兰春律师本人审阅,特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