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专利权属纠纷案如何破解司法赔偿难题研究

摘要: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当事人请求赔偿与支持维权合理开支之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专利权属纠纷案往往内含一个技术秘密被侵权的事实和纠纷,而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则可以向案件相对方索赔并主张维权的合理开支。专利权属纠纷案与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在同案中并举一般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鉴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通常都比较复杂,建议将专利权属纠纷案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分案起诉;但若专利权属纠纷案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都比较简单,则放在一案中处理也未尝不可,建议代理律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关键词:专利权属 技术秘密侵权 索赔


司法实践中,专利权属纠纷主要是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共同开发或者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成果权属的认定,或者技术成果转移、窃取争议下的技术成果的权属认定等。对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如果发生在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的阶段,则应属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如果发生在已经获得授权之后的阶段,则应当属于专利权权属纠纷。对于尚处于技术秘密阶段未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成果权利的权属发生纠纷,则应属于上位概念下的技术成果权属纠纷。鉴于专利授权后技术成果被他人侵占的事实相对容易被识别且已经授权的专利对各方当事人而言具有更为现实的经济意义和市场价值,故,实践中发生比较多的技术成果的权属纠纷为专利权权属纠纷。


一、专利权属纠纷案的索赔困境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至三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通常仅限于侵犯专利权纠纷,一般不及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专利权权属争议仅解决权利应归属于谁的问题,其法律适用的构成要件并不包括过错。除在案证据表明存在明知他人权利而故意加以侵占等特殊情形之外,在权属纠纷中通常难以认定败诉一方具有主观上的可责性,亦不能据此判令转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开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权属纠纷中胜诉方合理开支应由败诉方转付,当事人之间亦无此项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黄雄兴、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一案1中认定涉案专利系黄雄兴与创显公司劳动关系终止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依法应属于职务发明,涉案专利权应属于创显公司。但对一审法院关于创显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律师诉讼维权,应参照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专利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纳入赔偿数额的相关规定从而支持其维权合理支出请求的作法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即最高院将一审法院关于黄雄兴向创显公司支付合理开支20000的判项直接撤销。


在随后的楼某某、西安XP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涉及专利权转让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775]2以及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青岛OP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XM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61]3,最高院均重申了以上不支持原告维权合理支出的观点。


后期最高院虽然作出了支持合理支出的零星判决,但随后这种判决声音被更多的不支持合理支出的判决声音所淹没4。在接下来的2022年,在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纠纷的某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沈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84]5中,最高院继续重申了不支持维权合理支出的观点。在涉及合作开发纠纷的河南某密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曹某某等专利权权属、合同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51]6中,最高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可不予理涉的关于合理支出的一审判项,单独拎出来作出评价: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系专利权权属、合同纠纷案件,而非因侵害专利权引发的纠纷,原审法院判决曹某某应当负担河南某密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维权合理开支缺乏法律依据,亦缺乏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据。以上作法足可说明最高院对合理支出坚决不予支持的司法态度。


当然,借侵犯他人技术成果之名实施恶意侵权之实,司法实践则会区别对待。如在艾某电气(珠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某尔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96]7中,法院认定艾某尔公司系明知涉案技术来源于艾某深圳公司,故意加以侵占并申请专利,进而利用该专利对艾某珠海公司及其委托加工方提起行政投诉及侵权之诉,属于恶意侵占他人技术成果的行为。一审判决涉案专利权归艾某珠海公司所有,并综合考虑艾某尔公司的主观恶意及损害事实,判决艾某尔公司赔偿艾某珠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艾某尔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笔者认为,目前涉及的大量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大多属于单纯的侵犯他人技术成果而非法申请专利的情形,专利申请后利用手中获得授权的专利采取进一步恶意行动的主体相对比较少。因此,总体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当事人请求赔偿与支持维权合理开支之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的索赔出路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申请有新颖性或者准新颖性的要求,若一项技术在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已经被公开,则该技术已经不具备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即使被批准授权,则也容易被宣告无效,从而不具备争夺的价值。因此,专利权属纠纷案中涉及到的被非法申请专利的技术资料在其被申请专利前通常具有秘密性,从而非常有可能构成公司的技术秘密。该技术资料被用于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往往涉及技术秘密的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换言之,专利权属纠纷案往往内含一个技术秘密被侵权的事实和纠纷。而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则可以向案件相对方索赔并主张维权的合理开支。


认识到以上问题对指导我们的知识产权诉讼与合规具有重大裨益,主要益处可体现于以下两点:


1、争夺专利诉求与侵权索赔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诉求可以一并考量,形成维权的组合拳。认识到专利权属纠纷案难以索赔的司法困境,我们就可以把索赔的精力放在技术秘密的举证上,做到有的放矢。另外,我国目前加强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的保护,降低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和刑事追责的标准,因此技术秘密维权的难度大大降低。权利人可充分利用专利权属纠纷与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两者维权的不同特点,形成维权组合拳,确保维权利益最大化。


2、在员工实施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在公司与其他单位的合作开发、技术转移、授权过程中注意做好技术秘密的约定,为后期主张技术秘密侵权打下基础。


实践中,要将相关技术资料变成维权的重要利器,相关技术资料本身仅具有秘密性是不够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项技术资料要成为能够被法律所保护的技术秘密,除了秘密性外,还得具有保密性和价值性(或称实用性)8。一项技术被用于申请专利,其一般具备价值性。在这里我们主要关注该技术资料是否具备保密性。


保密性要求技术资料的拥有方须主动采取一些措施,公司采取的相应保密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情形:(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此处注意除了与员工签订一个总的保密协议之外,对于具体的商业秘密涉及的合同、文件也应当注明保密条款;或者明确就相关信息签订一个独立的保密协议;(二)通过章程、规章制度、培训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此处注意章程、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并明确告知员工,才能保证规章制度形成的程序没有瑕疵;(三)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供应商、客户、访客等提出保密要求;这条可以在相关涉密文件中注明保密声明,以达到告知的效果;(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封存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删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等。


若没有主动采取以上保密措施,则相关技术资料即使具有秘密性,也不能成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技术秘密,从而不能获得我国法律的保护。


专利权属纠纷之诉与技术秘密——侵权之诉并举方式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中,专利权属纠纷之诉与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案由,这两种类型的案件审理思路也有很大的差别。例如职务发明创造类型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主要聚焦于员工的本职工作、领受的研发任务、是否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离职后是否满一年,以及本职工作、研发任务或者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拟争夺专利相关技术特征间的关系等等;而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主要聚焦于商业秘密的范围(例如商业秘密体现在哪些图纸、哪些软件,或者图纸的哪些部分,软件中的哪些代码等等)、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即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要求、案件相对方所申请专利的技术资料是否同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案件相对方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接触的可能性等等。此外,无论是专利权属纠纷案,还是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审理起来往往都非常复杂、耗神,尤其是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通常还涉及鉴定,审理起来更加耗时、费力;再有,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涉及到的当事人可能也有差别。因此,早期法院主观上不愿、认识上理解为不能将这两种类型的案件作为一个案件来处理。


最高院作出的大连BM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何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73]9或可改变这一局面。在该案中,权利人同时提出了专利权属纠纷之诉与技术秘密侵权之诉,此举遭到一审法院的反对。一审法院要求权利人择一起诉,而法院此举却遭到了权利人的拒绝,一审法院遂驳回权利人的起诉,权利人则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认为:法律允许将诉争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考虑到本案中BM公司起诉涉及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主要事实上的高度重叠以及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具有密切关系,本院认为宜将上述两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


因此,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专利权属纠纷案与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在同案中并举一般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鉴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通常都比较复杂,若涉及鉴定迁延时日则会更长。因此,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而言,笔者建议将专利权属纠纷案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分案起诉,并由同一法院分别处理,从而程序上不会互相干涉并确保裁判结果的统一性。但若专利权属纠纷案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都比较简单,则放在一案中处理也未尝不可,建议代理律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综上,笔者从专利权属纠纷案的特点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特点出发,对二者结合起诉做了分析和探讨,希望会对大家处理此类问题有所裨益。


注释:

①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12款的规定,新颖性仅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对外观设计而言业界没有明确对其有新颖性的要求,笔者为叙述方便,将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比照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称其为对外观设计的准新颖性要求。

②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其他秘密,权利人可在个案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商业秘密类型进行维权。


参考文献: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黄雄兴、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B/OL],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2020-04-27.

2】最高人民法院.楼上阳、西安西普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B/OL],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2020-08-19.

3】最高人民法院.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B/OL],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2020-09-11.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希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国与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B/OL],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2021-03-26.

5】略

6】最高人民法院.河南诚信密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曹文辉等专利权权属、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DB/OL],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2022-03-16.

7】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市艾阿尔电气有限公司、艾默生电气(珠海)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DB/OL],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2021-09-17.

8】刘英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策略探究[J].产业创新研究,2021.8,():95.

9】最高人民法院.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何克江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DB/OL],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