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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走私案件中计算偷逃税款之税率的演变与确定

近年来,钻石逐渐成为我国消费者热衷的主要珠宝之一,巨大的消费群体造就了我国庞大的钻石消费市场,大量钻石从世界各地涌入中国。由于钻石体积小、便于携带等特点,在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背景下,经销商为了牟取高额利润,经常不惜铤而走险实施钻石走私。最近几年,海关连续开展专项行动,并将钻石走私作为打击的重点,侦破了一批大要案。比如在国门利剑2020”专项行动的“8.04”案件中,海关共查获涉嫌走私的钻石2520余颗、碎钻4000余克拉,涉案金额高达38.8亿元。


走私钻石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款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不同时期的税率、贸易方式、原产地等因素均可能造成钻石税率的差异。本文根据钻石税率政策法规的更迭,探讨目前的钻石走私案件中海关税率的确定。


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口钻石的税率变革,从40%4%

2000年1027日,经国务院批准,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成立,并成为中国内地唯一的钻石进出口交易平台。成立初期,钻交所会员虽然可以将钻石免税带进钻交所销售,但钻石如果需要进入国内市场还是要缴纳32%-40%的进口环节税。


2001年8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以下简称“45号复函),一是前将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二是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进口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17%)照征。三是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并对未镶嵌的成品钻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并由10%降为5%。四是将钻石加工环节的出口退税率由13%改为实行零税率。五是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可享受出口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入国内的钻石照章征收增值税。


随后,2001111日生效的《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42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025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进一步对上述45号复函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尽管如此,虽然通过钻交所进口钻石的税负下降很多,但通过钻交所进入国内市场的钻石仍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


进入到2006年,71日实施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以下简称“65号通知)对钻石进口税率进行了大幅下调。该通知规定,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据此,国家税务总局于同年828日发布了《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13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于20061011日印发了《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对65号通知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进一步降低了钻石进口的实际税负。


于此,通过钻交所进口至国内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降为4%


走私案件中钻石税率认定的争议,17%还是4%

实践中,走私入境的钻石基本上是成品钻(毛坯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且大多数为裸钻(包括整钻和碎钻),这些钻石如果通过钻交所正常申报进口,其进口环节的实际税率是4%。但走私钻石的税率是按4%计核,还是按钻石走私发生之日的关税(目前为4%)加增值税(目前为13%)的税率(目前为复合税率17.52%)计核,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一)支持17.52%的观点。

1.根据2023年海关总署发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17条的规定,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移至消费环节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根据该规定,适用零关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即征即退的前提是通过钻交所申报入境,尽管钻石走私案中很多境内客户是钻交所的成员,但由于其主动放弃通过钻交所进口钻石,而是转而选择通过走私钻石入境,显然已经丧失了享受优惠税率的前提。


2.根据《监管办法》第4条规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第16条规定,随身携带钻石进境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前申报,并凭交易所海关出具的备案清单到进境地海关办理钻石入境手续。携带进境的钻石经进境地海关施用关封后,应当到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因此,交易所海关是唯一的进口钻石的设关地海关,以水客、两地货车司机等夹藏走私钻石入境属于非设关地走私。对于非设关地走私,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精神办理,该纪要第3条规定,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活动属于非法的贸易活动,计核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刑事案件的偷逃应缴税额,一律按照成品油的普通税率核定,不适用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纪要第7条规定,办理非设关地走私白糖、冻品等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可以参照本纪要的精神依法处理。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认为非设关地走私活动属于非法的贸易活动,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参照此会议纪要精神,走私钻石案件中,计核走私钻石的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适用通过钻交所申报入境才能享受的优惠税率。


(二)支持4%的观点

1.按照《监管办法》,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集中到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纳税义务人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即纳税义务人实际向国家的税收贡献是以4%计算的部分。只要涉案钻石属于《监管办法》明确的税则号列下,在计核偷逃税款时,应免计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4%税率计核。虽然有观点认为适用4%的增值税税率必须符合自钻交所销往国内市场和在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前提条件。但钻交所作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内唯一的钻石进出口交易平台,进出口钻石的交易必须经过钻交所进行。目前尚不存在不经过钻交所的合法钻石进出口交易。因此,在我国进出口《监管办法》所述的钻石,必将适用4%的增值税税率,不存在所谓适用前提。对走私行为中的增值税税额认定也不宜超出实际征税的范围,以4%的税额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2.对于以偷逃税款为主要定罪量刑依据的犯罪,虽然具体罪名不同,但偷逃税额的认定应保持统一标准。司法实践中,以偷逃税款为主要定罪量刑依据的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逃税罪等。两者均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具体罪名,都侵害了国家对税收的征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侧重于进出口环节,打击行为人在进出口环节偷逃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行为;逃税罪侧重于境内,打击行为人在境内偷逃增值税、消费税的行为。因此,两个罪名虽然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存在不同,但是在侵害的客体方面具有可比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逃税罪偷逃税额的认定以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为标准。《参考刑事审判》第447号指导案例《大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中,一审法院以给国家税款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计算逃税数额时扣除了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其余数额为逃税犯罪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予以了肯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虽然在偷逃国家税款具体构成方面与逃税罪存在不同,但均属于缴税主体偷逃国家税款,在认定其社会危害性时也应以给国家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来定性其社会危害性。按照《监管办法》的规定,合法进口钻石只需缴纳4%的增值税即可,即通过走私钻石进口给国家造成的实际税收损失为4%的增值税款。按照国家实际损失认定标准,钻石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应当按照4%增值税税率计核其偷逃税款。


3.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钻石走私行为人作为行业从业者,对于进口钻石必须在钻交所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4%的增值税一般都是知情的。主观上,行为人出于偷逃4%增值税的目的;客观上,其行为给国家造成的实际税款损失也是4%的增值税税款,以4%增值税税率计核其偷逃税款符合主客观想统一原则。如果按照4%关税和13%增值税税率计核其偷逃税款额,明显超过了行为人主观故意范围,客观上也并未造成国家如此大额的税款损失,有违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4.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应该按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决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钻石类走私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4%增值税税款的实际损失,若以4%的关税和13%的增值税税率来计核其偷逃税额,明显有违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认为对于走私钻石入境的,不符合适用税收优惠的相关限定条件,在计核偷逃税额时不适用免税或退税政策,如(2022)京04刑初1号王某某走私案、(2021)沪03刑初128号上海林某珠宝有限公司、林某某、陈某某走私案均据此作出了判决。但作为走私钻石高发地的深圳,市检察院曾于20215月组织了钻石系列案件听证会暨专家论证会,征询法学专家、税务专家、海关、钻交所、珠宝行业等各方面的意见,对钻石走私的税率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于会后制定了《关于钻石走私系列案如何认定偷逃应缴税额的意见》,认为对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以法定税率计核的结果,并不当然等同于实际案件中偷逃的应缴税额;认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中的偷逃应缴税额,需综合考量一般贸易进口正常情况下需实际缴纳的税负来确定。


深圳法院在随后的判决中对此也予以了认可,如在2021年一个判决中(判决书未公开),法庭认为依据《监管办法》以及《调税通知》,国家对于钻石采取特别方式计征税款,不征收4%的关税,增值税超过4%的部分即征即,即进口钻石的实际征收税率为4%。检察机关依职权按照各被告人走私钻石的总货值乘以4%计算偷逃税款,符合客观实际,法庭对检察机关变更起诉书中认定各被告人的偷逃税款金额予以认可。但该税率的适用与其他法院的判决存在冲突。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底在一问题答复中明确,对钻石走私进口的计税税率问题以海关的计税税率为准。因此,目前钻石进口的税率争议暂告一段落,海关及司法部门不会按4%的税率计算偷逃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