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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后企业为防范走私风险需关注的几个关键点

2023年8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2023年103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该公告除了对现有的448项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日本输华水产品以及1075家在华注册的日本水产品生产企业产生了暂停进口的控制措施影响,也将给进口日本水产品的进口商、经销商带来很大的冲击。


可以预见的是,为了避免经济损失或赚取高额利润,会有部分企业或个人采取修改原产地证明、伪报品名、伪造标签,甚至藏匿、非设关地走私等违规违法手段,将上述公告涉及的日本水产品进口到国内。这种行为除了会被给予申报不实等行政处罚外,还极有可能触犯刑法,涉嫌走私犯罪。


虽然有观点认为公告中的暂停不等于刑法上的禁止,刑法意义上的禁止进出口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扩张解释,因此海关的公告不符合明确列明的禁止进出口情况,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禁止进出口,走私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应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根据我的理解和过往的办案经验,司法实践中会对该行为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量刑处罚。原因如下:


01暂停进口期间即全面禁止日本水产品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一)出口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有效保证输华食品安全的……(五)其他信息显示相关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此次海关总署的公告采用了暂停进口的表述,主要是将根据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情况,视情况动态调整有关监管措施,但在此期间日本的水产品是全面禁止进口的。从立法原意出发,暂停进口即是在此期间禁止进口日本水产品。


02未经检疫许可的食品在司法实践中已被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六、办理粤港澳海上以外其他地区非设关地走私刑事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的精神依法处理。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将未取得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我国进口水产品实施准入制度,产品的进口需要取得相关的进口许可证,进境动植物产品须在完成检验检疫后方可入境,境外加工企业要提前在国内备案,国内收货人也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同时产品在入境时还需要履行报检、检疫等相关程序。日本水产品暂停进口后当然无法办理相应的检验检疫手续,也无法取得检验检疫准入证书,走私日本水产品也应当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因此,为防范法律风险,避免违规违法,相关企业应在当前形势下,依法合规审查应对,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一、准确理解原产地为日本这一关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第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理解上述规定要把握住完全获得实质性改变两个概念。完全获得在原产地的规则中要求完全在一方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可被视为原产货物,主要包括一方领土内的动植物产品、水产品、矿产品等,同时在一方境内仅使用来自一方或多方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也适用完全获得规则。具体到日本水产品,可能包括:在日本出生并饲养的,在日本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从日本活的食用水生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在日本收获的水生植物和水生植物产品,由悬挂日本国旗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水产品等。


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在出口国(或地区)内制造、加工的货物,并由于在该出口国(或地区)内的制造和加工程序,改变了它们原有的特征并达到了实质性的改变。我国海关认可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为补充标准。如果日本的企业对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水产品进行制造、加工,所得的产品在税则中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或者达到了我国与日本之间有关原产地价值、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的相应标准的,也会被认为定原产地为日本。


二、水产品的范围包括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甚至可能包含以此为原料的食品、化妆品


水产品的存在形态多样,除了公众首先想到的鱼、虾等海鲜,还包括海带、紫菜等水生植物。另外,以鱼油、海藻、鱼子为原材料的食品和化妆品,如果被辐射污染,可能也会属于海关总署暂停进口的公告范围。企业如果贸然进口上述商品,可能会产生货物被退运、销毁,甚至受到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在进口此类商品时,建议提前咨询海关,高度关注检验检疫方面的要求。


三、暂停进口还适用于跨境电商商品和个人进境物品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明确规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禁止进境的物品包括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因此,跨境电商商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同样适用公告的规定,企业和个人也不能通过这两个渠道进口日本水产品。


另外,国内的生产、销售企业也会要提高警惕,若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践中,深圳龙岗法院也曾对销售国家禁止进口的日本产奶粉的刑事案件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