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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那些事儿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高管、核心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它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方式。
 
我们这里所讲的股权激励,区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对于上市公司,2016年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则已相对清晰。对于非上市公司,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股权激励的规则,所以相对来说设计可以更加灵活。也是我们今天重点讨论的话题。
 
股权激励同时涉及公司的股权和劳动关系,内容包含法律、财务、税收等方面,是一项复杂精巧的系统设计,建议公司股东及管理层科学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关注实施细节,以免激励成空或产生纠纷。下面就谈谈股权激励那些事儿。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股权激励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通过股权激励来吸引、留住、激励核心人才;二是通过股权激励来融资。

(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也可以做为具体的管理机构。

公司监事会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三) 激励对象的范围和确认依据

1.   激励对象的范围
非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公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员工,但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和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经营管理人员一般应除外,国有科技型企业工作人员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5年内不能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1]
 
2.   确认依据
一般企业会根据公司业绩条件、个人绩效考核与业绩目标以及工作年限等因素作为激励对象确认依据。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2]
 
(四)股权激励的模式与工具
基于中长期激励方式的工具大致有两大类,一是现金类,主要包括奖励基金和虚拟股权。二是股权类,主要包括实际股权和期权。
 
1.   奖励基金/业绩奖金:公司当年初与当年末形成的净资产增值或该年度净利润额按超额累进原则提出其中一部分作为奖励基金,以现金形式奖励给激励对象。

2.   实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实股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股权,该等股权代表着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但对该等股权的处置权存在转让时间与转让对象的限制,这部分实股激励在操作上一般通过合伙企业进行间接持股,其股东权利及退出存在较大的限制性。
 
3.   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和偿还债务。
 
4.   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获授一定数量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获得公司股票在某段时间内的增值价值,该模式与股票期权的区别在于股权期权在行权后可以拥有股票,而股票增值权行权后可获得增值部分的现金。

5.   虚拟股权:虚拟股权是指公司在期初授予激励对象名义上享有股份,而实际上没有表决权和剩余分配权,不能转让,仅享有持有这些股份所产生的一部分收益。

6.   其它现金计划:利润分享计划、长期奖金库计划。
在股权激励模式和工具选择的时候需要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条件和所要激励的对象不同,结合各种激励模式的作用机理,充分关注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初步选择适合企业实际、有效的几种激励方法,以备筛选。

具体到某一家企业,应在详细研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选择激励模式:企业的性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的意愿;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激励成本;激励和约束的平衡;未来资本运作需求;激励对象等。如果激励对象是经营者和高级管理者,可能期股、业绩股票和股票期权比较合适;如果激励对象是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等重要员工,可能选用限制性股票和业绩股票比较合适;如果激励对象是销售人员,业绩股票和延期支付时比较适合的方式。[3]
 
(五) 标的股权的来源、数量

1.    标的股权的来源
(1)   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面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在非上市公司中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上限的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上限为五十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限为二百人。如果激励对象超过该限制,可以由激励对象集合资金注册新公司由新公司向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从而实现激励对象的间接持股,但是,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不得为规避实施激励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而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或合伙企业)认购发行股份。[4]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5]因此,我们建议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对用于股权激励的新增资本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2)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6]
 
(3) 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现有股东将自己的股份无偿赠予激励对象,并依据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股份赠予合同》等规定进行股份过户,受赠人自过户登记日取得公司股份及其对应的收益权利;现有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有偿出让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在支付相应对价后,依据股权出让合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过户登记,自过户登记之日起享有股份权益。
 
2.  标的股权的数量
就非上市公司而言,法律法规未对标的股权数量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只要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践中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权数量大多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个人获授的标的股权数量大多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
 
(六) 股权激励资金的来源

1.   限制性股权和股权期权的资金来源
2.   这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资金来源除公司或老股东无偿转让股份外,股权激励对象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资金来受让该部分股权。根据资金来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激励对象的自有资金
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是以自有资金购入对应的股份,在以自有资金购入的模式下,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转让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实践中,由于员工的支付能力通常都不会很高,因此,需要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比如,在股权转让中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在增资中则可以分期缴纳出资或者由大股东提供担保。但是,上市公司、国有科技型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7]
 
(2) 提取激励基金
激励基金主要用于激励公司职工,或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风险基金来源。因此,为了支持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公司可以建立相应基金专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股权激励。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8]
 
3.  股权增值权的资金来源
由于激励对象无需出资购买授予的股权,公司是以现金形式支付,但需要公司根据现金流量情况合理安排股权激励的范围、标准,避免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资金压力。
 
(七)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份的禁售期

1.   有效期
建议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超过10年。[9]
 
2.   授权日
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授权日必须避开某些敏感时期,故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可以确定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的合理时间内(上市公司通常为三十日),但限制性股权还应同时满足激励对象达到预先约定的条件。
 
3.   可行权日
对非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期权股权的授权日与获授股权首次可行权日的期间,通常称为行权等待期或行权限制期,建议对行权等待期作出不得少于1年规定[10],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过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4.   标的股份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股权后进行售出等转让行为限制的时间段。实践中,多数公司规定禁售期不少于一年。激励对象(特别是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管的)禁售期后转让获授股权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 股权价格及价格确定方法
在股权激励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股权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   出售股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价格系数应当在综合考虑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及未来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售价格不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企业资产评估值。[11]
 
2.   限制性股权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对于限制性股权的授权价格,可以以每股净资产的评估价为股权价格的定价基础,在此基础上可以协商。
 
3.   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非上市公司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作为主要确定依据。[12]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5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低于制定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值。[13]
因此,股权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还应综合激励对象实现业绩考核指标的程度、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乃至有效以后的盈利能力、公司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以不低于每股净值产的评估价为宜。
 
(九)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管的,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但公司业绩条件、个人绩效考核与业绩目标、工作年限、不得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等,可单独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来确定授予股权及行权的条件。[14]
 
(十)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一般程序

1.   股权激励计划批准流程
(1)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设立)负责拟定;
(2)  方案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由于与股权价格的确定相关,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3)  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4)  监事会核查获授标的股权的激励对象名单[15];
(5)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流程
(1)  根据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16];
(2)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进行登记;
(3)  激励对象认为对获授股权行使相应权利的条件成就,向公司提出申请;
(4)  如董事会审核确认条件成就且不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激励对象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如果董事会认为条件不成就,激励对象不能依计划行权;
(5)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组织形式等发生变动的,应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激励对象未达到公司绩效考核指标,或在任何情况下,激励对象有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发生的,公司有权收回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权。
 
2.   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2)  激励对象通过限制性股权和股权期权方式获授股权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3)  激励对象有权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但限制性股权在禁售期内、股权期权在行权日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十二)   特殊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退出

1.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17]
 
2.   员工自身原因
(1)聘任合同期限届满;
(2)员工在聘任期限届满前,被解聘、辞职、离职;员工被宣告死亡、死亡等。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后5年内本人提出离职,或者因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未行权部分自动失效。”

《国有企业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

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上述规定可资参考。

股权激励计划退出的渠道有以下几种:公司回购、股东内部交易、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况下向外部转让。

(十三)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8]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股权激励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 股份支付
公司向员工授予股权激励时,以该股权公允价值与员工出资之间的差值计为股份支付,确认为公司的工资薪金费用。

在会计上,公司向员工授予股权激励时,需要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这一费用可以随着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在各个年度进行合理分摊。所以,股份支付会影响公司的利润,员工取得股权付出的成本与股权的市场价值差异越大,对公司的利润影响也越大。

站在公司的角度,越晚做员工持股安排,对公司上市前的利润影响越大,如有意向进行股权激励,我们建议公司尽早作出安排。

(二) 员工缴税
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对股权激励所得税规定了很多优惠的政策,其中针对非上市公司的包括:

1.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税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
适用税目及税率: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
股权取得成本的确定: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零。

2.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要符合七大条件:

条件1:仅限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条件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条件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不过,考虑到一些科研企事业单位存在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并以被投资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情况,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条件4: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了避免企业将股权激励变相为一般员工福利,人数限定在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条件5:股权持有时间: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目的是鼓励员工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中获利,避免短期套利);

条件6:为了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约束性,也便于税收管理,规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条件7:限制性行业范围:为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式避税,真正体现对企业因科技成果转化而实施股权奖励的优惠,需要对实施股权奖励的行业范围进行适当限制。鉴于目前科技类企业统一标准难以界定,对其审核确认较为困难,因此借鉴国际通行作法,采取反列举办法,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不可适用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的行业包括:畜牧业(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除外),渔业(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除外),采矿业(除第11类开采辅助活动),烟草制品业,纺织业(除第178类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和纸制品业(除第223类纸制品制造),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除第314类钢压延加工),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货币金融服务,保险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社会工作,体育,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除第9421类专业性团体和9422类行业性团体),国际组织;共22个行业。

以上七个条件缺一不可。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享受递延纳税期间,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政策文件中所列的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第4项(激励对象范围)、第5项(股权持有时间)或第6项(行权时间),该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及时缴清。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三) 员工持股平台是否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
目前法规已经明确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在合伙层面无需缴税,而是在合伙人层面缴税。但是,据我们了解,在员工行权时,有些地区参照财税[2016]101号文,递延至转让时点纳税,税率20%;也有地区在行权时即对员工取得的公允价值与出资之间的差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45%征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第一条第2款的第3项规定: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我们认为“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应当解读为包含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建议公司与当地的税务机关和商务部门进行预先沟通。
 
[1]参见《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二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条,《国有企业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第七、十三、三十一条的规定。
[2]参见《国有企业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第十七条。
[3]根据《国有企业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4]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的有关规定,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年、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5]参见《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6]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7]参见《国有企业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8]参见《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一条。
[9]借鉴《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10]参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十五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11]参见《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款对出售股权价格规定。
[12]参见《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13]参见《国有企业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第十六条。
[14]借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15]但如果是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考虑到激励对象需要满足股权系统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要求,当激励对象为核心员工时,核心员工的认定需要由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6]如果是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则该股票认购协议应在董事会召开前签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7]参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第四条、《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第十一条规定。
[18]借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