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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新规解读

2018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创投股东减持新规》);2018年3月2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相应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创投股东减持细则》)。《创投股东减持新规》和《创投股东减持细则》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被投资企业股份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的减持期限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的反向挂钩机制的具体内容,自2018年6月2日实施。

《创投股东减持新规》和《创投股东减持细则》关系到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切身利益,我们第一时间就相关规定的背景、内容及尚待明确的问题作出解读。

一、《创投股东减持新规》的出台背景

国务院于2016年9月16日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文件提出,要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为贯彻落实这一政策要求,证监会在其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创投股东减持新规》,对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规定了区别于非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监管措施。

在《创投股东减持新规》发布前,证监会已于2017年6月2日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以下简称《创投股东锁定期问答》)和《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以下简称《创投股东首发认定问答》),对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所持拟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后的锁定期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至此,针对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区别于其他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差异化监管,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创投股东减持新规》、《创投股东减持细则》、《创投股东锁定期问答》和《创投股东首发认定问答》,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下称“创投股东减持特殊规则”)。

二、创投股东减持特殊规则的内容

创投股东减持特殊规则的内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应满足的条件、标的企业及股份应满足的条件、上市后的锁定期和锁定期届满后的减持规则,我们将规则具体内容以表格形式概括总结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创投股东减持新规》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属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即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创投股东减持新规》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创投股东减持新规》及其配套规定,《创投股东减持新规》没有规定的,仍应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

三、尚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结合《创投股东锁定期问答》、《创投股东首发认定问答》与《创投股东减持新规》的内容,我们认为尚有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适用创投股东减持特殊规则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程序尚待明确

就创业投资基金锁定期规则的适用,根据《创投股东锁定期问答》和《创投股东首发认定问答》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须履行“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程序,具体为由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在收到相关首发项目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在认定时应当征求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就创业投资基金减持上市股份具体规则的适用,《创投股东减持新规》仅规定了创业投资基金应满足的相关条件,但尚未规定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该等规则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时间、审核机构、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及是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出具认定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2018年3月2日就《创投股东减持新规》答记者时提出,基金业协会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上交所、深交所建立协作机制,为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享受反向挂钩政策提供便利。

考虑到《创投股东减持新规》的实施日期为2018年6月2日,基金业协会应会在该实施日前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对创投股东减持特殊规则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

(二)《创投股东首发认定问答》与《创投股东减持新规》分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应满足的条件不完全一致,需要关注监管部门是否会出台规定,协调二者的适用

《创投股东首发认定问答》明确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时,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所持股份仅锁定12个月(不是36个月)的要求及其应满足的条件。

《创投股东首发认定问答》与《创投股东减持新规》分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应满足条件在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上一致,但也存在如下不一致之处:

1.在投资对象上,《创投股东首发认定问答》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的投资对象仅包括早期中小企业,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创投股东减持新规》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既包括早期中小企业,也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据此,创业投资基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形成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不适用《创投股东锁定期问答》和《创投股东首发认定问答》的规定,但符合相应条件时,其减持则适用《创投股东减持新规》的规定。

2.除了投资对象外,《创投股东减持新规》还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分布、投资方式应满足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创投股东首发认定问答》则未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分布、投资方式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3.在投资期限的计算方面,存在如下差异:

(1)在起始日的认定上,《创投股东首发认定问答》规定,“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且“以第一次投资为准,后续对同一标的企业的投资均按初始时点确认”;

《创投股东减持新规》则规定,“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据此,《创投股东首发认定问答》是从投资完成的法律形式上对投资期限的起始日作出规定,而《创投股东减持新规》是从实现的投资额上作出规定,二者角度不同。

(2)在截至日的认定上,《创投股东首发认定问答》规定的投资期限的截至日为“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而《创投股东减持新规》规定的投资期限的截止日为“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实务中,证监会收取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申请材料后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查,才会决定是否受理,因此“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通常晚于“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

上述差异,导致创业投资基金在适用《创投股东首发认定问答》和《创投股东减持新规》时须满足不同条件,不利于对创业投资基金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差异化监管的落实。建议相关方关注监管部门是否会进一步出台规定协调二者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