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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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辩护的集资诈骗案再获轻判

“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简短的一句话,道尽律师的职责与使命。作为律师,应该都曾被人询问过,“如果明知嫌疑人犯了罪或者说犯罪嫌疑人是‘坏人’,你是否还会为他(她)辩护?” 我想答案应该是确定的,接受了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并且从另一层面而言,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充分辩护时,法律对他们的处断才有可能公正无偏,避免冤假错案发生,于公于私,皆有裨益。

正如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所言,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可以给被告以一个人道的心理安慰”“给公诉以一个平等的力量抗衡”“给诉讼结果以一个在场的程序见证”。

日前,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王勇庆律师签收了一份“被指控集资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邹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这是王勇庆律师连续第二年辩护的集资诈骗案件审判阶段改变定性,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简述:堪比电视剧情

女主(即本案当事人邹某)和闺蜜一起从四川来到深圳追逐梦想,在家人的帮衬下在南山区开了一家咖啡馆,小店虽然不是门庭若市,但每月都有盈余,他们在深圳也算逐渐站稳脚跟,但2015年和男主(李某,另案被指控构成集资诈骗罪,目前判决情况未知)在咖啡馆的相遇,彻底改变了她和整个家庭的命运。

男主是个孤儿,自小失去双亲,被奶奶一手带大,15岁那年奶奶逝世,自此开始了辍学离乡、南下漂泊的日子,成年后其在深圳华强北做手机皮套生意,通过多年的耕耘打拼,也算有了一定积累,后来又有一个偶然的机会混入剧组,参与了数部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宣传工作,积累了相关经验,2016年电影行业火爆,男主也追赶浪潮在深圳前海注册了一家影视公司,铆足了劲头准备大干一场。

2016年,恋爱一年后,女主和男主低调结婚,拗不过男主的执意邀请,女主和闺蜜关停了咖啡馆,一起加入到了男主的影视公司,女主担任人事总监,闺蜜担任行政总监,应男主要求,夫妻二人在公司隐瞒了夫妻身份,开始了他们的创业之旅,男主以公司名义对外融资数千万,还以个人名义从女主父母那借款上千万(女主妈妈从其他渠道借款而来),邀请了香港数名老牌影星,电影如火如荼开拍。

囿于经验欠缺,加之所拍电影涉及黑社会题材,在2017、2018年电影严监管形势下,电影不能上线变现,最终公司资金链断裂,困顿无望之际,男主逼迫女主离婚,本以为男主是为了保全自己,虽然历经几番挣扎,但两人还是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殊不知,男主当天下午就和婚外情人(已怀孕)领证结婚,女主一直被蒙在鼓里,其后投资人报案男主被抓,女主配合警方调查时被控制,身陷囹圄。

咖啡馆的这一次相遇,最终把女主及家人卷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年近三十,丈夫出轨、被迫离婚、父亲残疾、母亲身背千万债务、自己身陷囹圄,人生的列车突然被踩了急刹车,即将坠入暗无天日的深渊。

经过熟人介绍,基于前期同类案件成功辩护经验,当事人家属解除了对之前律师的委托,正式委托王勇庆律师进行辩护,疫情期间看守所防控力度史无前例,粤省事小程序设置每日凌晨12点抢会见号,无数个夜晚铩羽而归,偶尔手快抢得先机获数次宝贵会见机会,进入审查起诉后反复研读卷宗材料,不断挖掘案件细节及辩点,平衡辩护方案、策略,寻求案件的突破路径,并且借助外部智囊团智慧,力图理论与实务相结合,邀请大学教授论证分析并出具专家意见书,最终梳理了公诉逻辑,确定了辩护方向,选择了辩护路径,做好了开庭准备。

罪名辨析:刑期天壤之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三条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鉴于本案影视公司吸纳的投资款三千万元,投资者亏损一千八百万,明显符合“数额巨大”的情形,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集资诈骗罪被采纳,等待当事人的将是暗无天日的牢狱,这对于还不足30岁刚失婚的女生而言简直是不能承受之重。

辩护焦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经过研究分析,律师及专家团队一致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和事实看,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邹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依法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涉及多次集资活动,影视公司有客观、真实的电影拍摄投入,部分投资也已兑付,不能不加区分地将所有的集资活动都评价为集资诈骗;对邹某进行处罚,应综合考虑自首、从犯、没有违法所得、初犯、有积极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较小以及其也是本案受害人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并予以宽大处理。

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分析,认为非法集资案件中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投资的风险度、经营活动的实在性、资金去向、资金用于融资项目的比例和行为人的归还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凭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导致较大数额集资款无法返还的结果来推定。

尤其是在共同犯罪或者单位犯罪案件中,更不能忽视行为人在集资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工作和职责、获取收益的方式及对全部集资事实的知情程度等事实,而直接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推定所有的关联人员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然会明显违背定罪量刑时必须坚持的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书面辩护词长达20页,从事实、证据、法律、情理角度进行了丰富翔实而又有深度的论证,经比对判决书说理和综合评析部分可知,核心观点基本被采纳,鉴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

结语感悟: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被告人在看守所等待判决的日子无非是煎熬的,律师也不可能置身事外,被通知去法院领取判决书的那一刻既紧张又期待,直至第一时间翻到了判决书最后一页,长舒一口气,立刻反馈给被告人家属,先是短暂的沉默,再然后是电话那头传来的啜泣声和不绝于耳的感谢声。对任何一个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与判决,都有一个生杀予夺的结局,有人欢喜有人愁,漫长的程序对被告人及家属是一种煎熬,好在这一刻命运多舛的家庭天窗亮了,生活又有盼头了。

回到律所仔细研究判决书,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基本被采纳,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邹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即集资诈骗罪)不当,依法予以变更,最终认定被告人邹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相较于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减少了数年。

虽然被告人仍羁押于看守所,但半年后将刑满释放,拿到判决书的第二天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两人相视一笑,不免暗自感感叹,虽然人生经历了卡顿,但好在她还有机会重启,三十出狱,还来得及。


正如深圳市律师协会林昌炽会长所言“刑事辩护案件之结果,有五大决定因素:坚实有力的案件事实与证据、理性冷静的当事人、勤勉尽职的检察官、坚守正义与良知的法官、敢辩善辩的智慧律师。”五大因素,缺一不可,力合一处才能铸就刑事辩护工作中的“天时、地利、人和”,作为律师,唯有尽职勤勉,坐冷板凳,慎思笃行,方能不负所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