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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不愿管辖的商事争议案件,如何取得了最终胜诉

近日,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翔律师,收到某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支持其代理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我方)要求支付货款和利息共计2000余万元的仲裁请求。该案虽然取得了胜诉,但当初却面临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不愿管辖的尴尬境界。

一、该案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2013年10月,我方与上海某能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对方)签订《供货协议》,双方就太阳能电池组件买卖事宜进行约定,并与其关联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两份协议均约定,如发生双方发生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按照提起仲裁时有效仲裁规则裁决

《供货协议》生效后,我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向对方交付了涉案货物,而对方却未履行合同义务,一直未支付货款。

2016年9月,我方与对方及其关联公司签订《账款处理协议》,约定对方应支付拖欠我方全部货款,但并未对争议解决事项进行约定。

二、 为什么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不愿意管辖该案

《账款处理协议》生效后,对方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有2000余万货款及利息一直未支付。

我方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对方及其关联公司支付2000余万货款和利息。而某仲裁委员会因《账务处理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为由拒绝受理。

迫于无奈,我方到上海某区法院进行立案,但该法院以《供货协议》、《担保协议》约定了仲裁而不愿受理管辖。

三、 我方最终说服某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在对该案案情进行深入研究之后,我方再次来到某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说明《账款处理协议》须依附《供货协议》而存在,应适用于《供货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某仲裁委员会在确认法院拒绝受理我方提起的诉讼后,接受了我方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并再三告知我方,若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可能还是不能管辖,最终勉强立案受理了该案。

四、 仲裁结果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和仲裁请求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方并未对我方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过异议。仲裁庭确认该案所涉的《供货协议》、《担保协议》、《账款处理协议》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仲裁庭认为,基于上述供货协议、担保协议中关于争议交由某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约定,双方对该会管辖均无异议,《账款处理协议》虽然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由某仲裁委员会管辖,故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仲裁庭裁决,对方应向我方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2000余万元,对方关联公司应对对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