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大成深圳办公室律师团队成功助力深圳CYT公司打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经过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近千页的证据资料的研究分析并经五次开庭调查与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终于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近日,大成深圳办公室孙大勇律师团队收到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前述判决,该判决书完全支持了被告CYT公司代理人孙大勇律师提出的、关于原告所谓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诉讼主张,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YT公司一审胜诉。


 原告L博士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指控CYT公司等诸被告侵害其商业秘密,并索赔巨额赔偿。L博士向法院陈述,C教授以让L博士进入某大学为诱饵骗取了L博士的系列技术秘密文件,在L博士多次反对的情况下C教授将骗得的系列技术秘密通过其所在单位与CYT公司等合作共同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申报项目得到巨额科研经费,此举剥夺了L博士原本可获得的科研资助,客观上构成了共同侵权且造成L博士必须自费继续后续研发的经济损失。L博士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追究C教授、C教授所在大学、CYT公司等商业秘密侵权法律责任。 


孙律师团队接受CYT公司委托后,经过对多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细致认真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是原告所主张被侵害的商业秘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项目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不具有秘密性),相反,被告提交的网上公开资料足以证明原告所谓的“商业秘密”属于网络公开内容;原告主张被侵害的技术内容是项目研究方法、预期研究目标等非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另外,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前述所谓的商业秘密采取过保密措施。


其次,原告L博士向法院主张被告C教授通过诱骗的方式不正当地获得她的技术秘密,但是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可知,L博士与C教授在诸被告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申报项目科研经费之前已经存在密切的工作交流,L博士提供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只能表明L博士向C教授传输过一些文件,但不能证明是因为C教授欺骗L博士之后L博士因为受骗才向C教授传输这些资料。

 
最后,包括CYT公司在内的诸被告参与申报的获取科研经费的项目内容与原告主张被侵权的技术项目仅是名称相似,但实质内容不同。
 
经过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近千页的证据资料的研究分析并经五次开庭调查与审理,南山区人民法院终于查清事实,依法判决驳回L博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孙大勇律师代理的CYT公司一审胜诉。
 
据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原告的败诉率是相当高的,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许多企业或个人没有对自己的商业秘密做出过明确界定,致使在法庭上法官也无法认定这就是商业秘密,而输掉了本来可以取胜的官司。
 
二、多数企业或个人在证明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时,由于平时缺乏证据意识,造成举证不能,致使法官也不能认定该侵权行为的存在。
 
三、还有很多企业或个人忽视合作条款的约定、劳动合同保密条款的签订或虽然签订了保密条款,但属于泛泛而谈,无法实际操作,争议一旦发生,却无据可依。
 
实际上掌握商业秘密案的诉讼规则,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仔细严谨举证,拥有商业秘密权利的一方还是能够打赢商业秘密侵权官司的。
 
深圳本土知名少儿美术培训机构杨梅红公司曾聘请孙大勇律师作为其公司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在担任该公司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期间,孙律师对该公司相关合同进行了整合、设计,不仅详细约定了商业秘密的具体涵盖范围例如明确约定:杨梅红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招生计划、学生名单、家长联系方式、学生人数、人事安排、管理制度、各种活动的策划方案、平面设计方案及图稿、空间设计方案及图稿、制造方法、网络密码、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产品价格、报价标准、客户资料、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经济指标、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资产保证、经营战略、投资规划、投资项目、销售合同、协议契约等。此外还通过签订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电脑设置访问密码以及组织商业秘密内容培训等具体的形式向广大员工宣示公司的商业秘密,这都属于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范畴。
 
事实证明孙律师为客户设计的商业秘密保密举措是非常到位的。在杨梅红公司诉许某飞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案中,孙律师团队成功代表原告杨梅红公司打赢了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2011年5月,许某飞被杨梅红公司聘用,在杨梅红公司少年宫基地任副教一职,有使用班级电脑的权限。
 
2011年7月,许某飞利用移动硬盘,偷偷从班级电脑中拷贝杨梅红公司核心商业机密的文件时,因操作失误导致行为暴露,被该班两位老师及该基地负责人得知。在调查过程中,杨梅红公司在许某飞宿舍发现其使用的电脑、DV、相机等作案工具。而上述电子设备中储存了杨梅红公司大量各专业的教学课例、学生优秀作品、学生资料、公司管理文件、活动、装修视频等资料,总容量达500GB,几乎包含了杨梅红公司成立六年来最核心、最有价值的资料。
 
许某飞拷贝的课例、作品以及学生资料是杨梅红公司六年的积累,是杨梅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珍贵无比的无形资产和商业秘密。任何人掌握这些资料后,都可以轻而易举开设同样的美术培训机构。据杨梅红公司初步估算,许某飞窃取的资料价值约100-300万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关键是看其是否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和实用性的三性要求。在杨梅红诉许某飞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许某飞窃取了杨梅红公司大量的数据信息,总容量达500GB。在这么多纷繁复杂的信息里,哪些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要求,从而可以成为法律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就成为司法判断的关键问题。为此,孙律师团队不惜花费巨大的精力,对杨梅红公司提供的巨量信息进行分析、鉴别和归类,整理出了《商业秘密构成要素分析表》。


《商业秘密构成要素分析表》结合具体的被窃信息内容,整理出了“招生计划”“学生名单、学生人数、客户资料”“ 管理制度”“ 各种活动的策划方案”“ 平面、空间设计方案及图稿”“ 经营状况”共六大块内容,该六块内容同杨梅红公司与许某飞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条款遥相呼应。在《商业秘密构成要素分析表》中,孙律师分析了上述六大块内容所包含的具体信息内容并指明这些信息内容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要求,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许某飞侵犯杨梅红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孙律师将杨梅红公司现场查扣的移动硬盘中的信息内容与杨梅红公司电脑中的信息内容进行对应,二者完全一致。结合许某飞亲笔出具的保证书以及杨梅红公司参与现场调查人员的证人证言、调查时许某飞等的现场录音,完全可以得出许某飞实际实施了侵犯杨梅红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受托后,经孙律师团队的仔细分析、严谨举证与代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许某飞侵犯杨梅红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成立,许某飞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杨梅红公司的经济损失,在孙律师团队的代理下,杨梅红公司作为原告方胜诉。